關于依法處置惡意投訴舉報行為優化營商環境的通告
為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和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一步規范市場監管投訴舉報處置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結合我市實際,現就依法處置惡意投訴舉報行為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惡意投訴舉報行為,是指基于利益驅使,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以牟利為目的知假買假,假借消費維權、打擊假冒偽劣商品等名義向經營者索要財物,未達目的便以投訴、舉報、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檢舉等形式影響營商環境的行為。
二、下列情形涉嫌屬于惡意投訴舉報行為:
1.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數量、次數、頻率等明顯不符合生活消費需要或者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的;
2.投訴舉報人的投訴舉報、信訪、申請信息公開、提出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各類數量,有明顯異常的,或者投訴舉報內容呈格式化特點的;
3.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投訴的問題仍然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
4.同一投訴人對同一經營者短期內大量投訴,或者不同投訴人惡意串通分別消費后分別投訴同一經營者的;
5.受雇于他人或者冒用他人名義投訴的;
6.惡意制造經營者侵權的虛假事實或者虛構消費者權益爭議事實的;
7.因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獲得懲罰性賠償后,再次購買相同商品或接受相同服務又索取賠償的;
8.以投訴舉報廣告、標簽標識等違法行為或向媒體曝光為由向經營者索要封口費或主張舉報獎勵的;
9.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未損害投訴舉報人人身、財產合法權益,僅以商品或者服務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宣傳材料等存在不影響商品或服務質量且不會對其造成誤導的瑕疵為由進行投訴舉報要求賠償或獎勵的;
10.投訴人或實名舉報人提供的基本信息不實,不配合辦案單位核實驗證身份信息,無法提供消費關系證明和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的;
11.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
12.其他符合以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等惡意投訴舉報特征的行為。
經營者內部人員依法舉報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不屬于惡意舉報。
三、全市市場監管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信訪部門、12345政務服務熱線辦理中心堅持依法行政、實事求是和分類處置原則,對正常或者惡意投訴舉報行為進行甄別,對惡意投訴舉報行為予以嚴格規制,依法保障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和法治營商環境。
日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日照市人民檢察院
日照市公安局
日照市司法局
日照市信訪局
日照市12345政務服務熱線辦理中心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