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內容:
小作坊銷售自己包裝的熟芝麻是否屬于食用農產品?其銷售行為是否需要取得許可?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以下簡稱“三小”)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類似售賣過期食品、餐飲店使用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超范圍經營等現象。因《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中對于以上違法行為并未作出明確處罰措施,那么在處罰過程中是否應當適用于《食品安全法》中的相關規定?是否存在所謂兜底原則,寬泛適用于“三小”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款“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盼回復
回復信息: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產品,是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因此小作坊銷售自己包裝的熟芝麻不屬于農產品。
根據《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小作坊登記證要注明其生產加工產品品種。小作坊經營登記范圍以外品種的產品,應獲取經營許可。
小餐飲、小作坊、小攤點違法行,應由屬地執法部門遵照法律程序,根據具體違法事實的危害嚴重性等情況綜合研判,確定適用法律和具體條款。
回復部門:食品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處
[回復時間:2025-10-10 10: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