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內容:
尊敬的領導 連鎖的飲品店售賣的自制飲品,加貼了加工日期和限用日期,超過限用日期后,未發現感官形狀異常,又重新貼了新日期的標簽,屬不屬于違法行為?屬于何種違法行為?法律依據是什么?
回復信息: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您所咨詢問題需要根據具體事實才能做出認定,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情況請咨詢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5-09-24 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