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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三無”減肥藥后索賠十倍?法院這樣判!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張某某通過微信與王某某溝通購買減肥產品一套,并通過支付寶向王某某轉賬799元,后王某某通過圓通快遞向張某某郵寄貨物,張某某簽收。2024年11月,張某某再次向王某某購買該減肥產品,雙方以2390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張某某通過微信與王某某溝通購買減肥產品一套,并通過支付寶向王某某轉賬799元,后王某某通過圓通快遞向張某某郵寄貨物,張某某簽收。2024年11月,張某某再次向王某某購買該減肥產品,雙方以2390元三套的價格成交。上述產品收到后,張某某向王某某提出其朋友服用后感覺身體不適,遂與王某某溝通協調退賠事宜,王某某于2024年12月向張某某退款3189元后將張某某微信拉黑。張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某支付貨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通過網絡聊天軟件從被告處購買減肥產品,雙方之間建立了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系。被告所銷售的減肥產品缺少必要的中文標簽、生產者、生產許可證編號等核心信息,不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作為案涉產品的經營者,既未提交證據證明所銷售減肥產品的合法來源以及其已依法履行查驗義務,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案涉產品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應認定被告明知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

 

  本案中,原告聯系被告購買減肥產品,被告建議少買試用并通過微信向原告發送產品照片,原告以普通人的認知標準能夠發現產品外包裝未標明生產廠家、廠址、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從而判斷出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即便原告在第一次下單前并未發現涉案產品缺失關鍵信息,也可在其收貨后要求商家進行退貨處理。然而,原告在第一次購買產品后,短期內再次聯系被告購買三套該存在安全風險的減肥產品,其購買行為明顯不符合一般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和心理,且購買數量明顯超出一般消費者生活需求。原告的購買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懲罰性賠償獲取經濟利益,該購買行為有悖常理。因此,綜合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本院認定原告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產品數量以第一次從被告處購買的一套減肥產品為準,對之后原告又復購的三套減肥產品應排除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綜上,本院酌定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即以第一次購買價款799.00元為基數,支付十倍賠償金7 990.00元。

 

  法官說法

 

  消費者系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主體,在購買產品時應注意查看商品商場日期、保質期、成分、配料等信息。若消費者在購買第一套產品后,已知曉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繼續購買,后續購買行為明顯超出正常消費需求,那很大程度上該消費者具有利用法律謀取高額賠償的主觀意圖。

 

  作為生產者和銷售者,應切實認真履行生產、銷售查驗義務,對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的生產許可、檢驗合格證等進行嚴格查驗,并如實記錄保存,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遏制不法經營行為,促進其合法規范經營,進而營造和維護良好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而不是令生產經營者因惡意索賠陷入困境。

 

  法律倡導生產經營者依法規范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在維護自身權益的要兼顧誠信原則,切勿濫用權利,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請求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額,人民法院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購買者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可以綜合保質期、普通消費者通常消費習慣等因素認定購買者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食品數量。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主張購買者明知所購買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索賠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第十三條 購買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在短時間內多次購買,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起訴請求同一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按每次購買金額分別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購買者多次購買相同食品的總數,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依法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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