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天了解到, 市場監管總局修訂了《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召回范圍,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明確的安全指標、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以及屬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經營情形的食品,納入應當實施召回的范疇。
同時確定了召回形式。食品召回包含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兩種形式,在公告公示流程、召回處置報告提交等方面存在差異化要求,以保障食品召回工作精準、高效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自檢自查、公眾投訴舉報、相關生產經營者通知、監督管理部門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產的食品屬于食品召回一級、二級、三級規定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主動實施召回,并通過本單位網站或其他媒體和國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臺發布召回公告,在召回食品處置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召回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主動實施召回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召回,而食品生產經營者一旦接到責令召回通知,則必須在國家食品召回信息公示平臺上發布責令召回公告,且公告將強制帶有“責令”字樣顯著標識,以確保責令信息清晰醒目。
《辦法》規定了生產委托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主動實施食品召回,并通知受托方停止生產活動,排查風險隱患。以單獨條款形式規定了進口食品商、跨境電商等相關主體的召回義務和責任,同時,明確了食用農產品參照本辦法執行的相關內容。
《辦法》加大對責令召回或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停止經營的處罰力度,依情形可按同批次產品貨值金額進行處罰,以解決由于處罰額度過低,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召回意愿不強的問題。
(總臺央視記者 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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