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河南法院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為進一步加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審判工作,做實以案釋法、以案促改促治,有力震懾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食品安全的濃厚氛圍,在202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期間,河南法院精選5個依法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予以發布。
案例一
張某彥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黑作坊生產、銷售偽劣“進口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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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張某彥、楊某芳先后在封丘縣等地租賃廠房,購買固體飲料、麥芽糊精、乳粉、電子秤、封口機等原材料和生產加工設備,將上述原材料混合攪拌,灌裝到印有“俄羅斯老式奶粉”(產品名稱:麥卡赫特托牌全脂奶粉,750g)包裝桶內,冒充進口奶粉,通過某電商平臺進行銷售。被告人趙某玲等人負責管理倉庫、工人、代發工資及加工制作奶粉、對外發貨等。2023年6月26日,封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該生產窩點,現場扣押麥芽糊精、含乳食品基料粉、奶粉包裝桶等物品。經檢驗,送檢的“奶粉”中蛋白質、脂肪項目不符合食品相關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經審計,涉案7個店鋪總銷售額為367萬余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原陽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張某彥等人提起公訴。原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彥等人以不合格奶粉冒充合格奶粉向他人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張某彥、楊某芳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從犯。張某彥、楊某芳等人具有自首、退繳違法所得等減輕、從輕情節。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張某彥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判處楊某芳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判處趙某玲等人六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對各被告人分別并處罰金。宣判后,張某彥等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奶粉作為重要的營養來源,對促進身體健康有很大幫助。然而,時有不法分子受利益驅使將罪惡之手伸向消費者。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彥等人設立“黑作坊”,生產、制作偽劣產品冒充進口奶粉,通過電商平臺向全國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同時,該案也提醒消費者一旦發現有售賣偽劣奶粉等非法行為的,要積極舉報,形成“假冒偽劣食品人人喊打”的良好社會氛圍,讓假冒偽劣食品沒有生存空間,斬斷生產、銷售偽劣食品利益鏈條,共同捍衛“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
侯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濫用亞硝酸鹽燉煮排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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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21年4月8日11時許,被告人侯某在其經營的飯店燉煮排骨時超劑量添加其非法采購的亞硝酸鹽,將該批次排骨供應給某小學,致使該小學一至四年級50余名學生食用后出現嘔吐、頭疼、肚子疼等癥狀并住院治療。經診斷,系食物中毒。經檢測,在該小學學生食用的排骨、骨頭湯及嘔吐物內均檢出亞硝酸鹽,該批次骨頭湯中的亞硝酸鹽含量達1396mg/kg。其中,有1名學生因食物中毒住院23天。經鑒定,該學生出現的食物中毒臨床表現與亞硝酸鹽中毒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并致腦神經功能障礙,構成輕傷二級。
【裁判結果】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被告人侯某提起公訴。濮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侯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三十人以上嚴重食物中毒,一人輕傷,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侯某具有積極救助、自首、被害人獲得賠償、部分被害人家屬予以諒解、自愿認罪認罰等減輕、從輕情節。據此,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侯某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宣判后,侯某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校園食品安全事關青少年健康成長,關乎千萬家庭幸福和社會穩定。近年來,校園就餐安全問題時有發生,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引發家長和公眾的擔憂。雖然亞硝酸鹽屬于食品添加劑,但在本案中,被告人侯某超劑量添加亞硝酸鹽燉煮排骨向學校供應,造成50余名小學生食物中毒,依法應當予以懲處。該案系人民法院嚴格落實有關未成年人食品安全法律規定,堅持依法從嚴懲處的立場,貫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生動實踐。同時,該案進一步警醒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切實提升法律意識和食品安全意識,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法治和社會環境。
案例三
吳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非法使用工業火堿等泡發干魷魚、干豬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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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吳某、張某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租用開封市順河區某處院落進行作坊式生產,購買氫氧化鈉(工業火堿)、硫酸鋁銨(明礬)制作泡發溶液,對干魷魚、干豬皮進行泡發加工,并將泡發魷魚、豬皮對外銷售。該生產作坊于2023年9月25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經對生產作坊內正在泡發的豬皮和泡發池中的溶液進行檢測,pH值分別為7.85、7.9。經對扣押的尚未銷售的泡發豬皮、魷魚進行檢測,豬皮中鋁的殘留量分別為950mg/g、171mg/g,魷魚中的pH值分別為9.75、8.45。經審計,二被告人銷售泡發豬皮、魷魚的金額共計57萬余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開封城鄉一體化示范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吳某、張某提起公訴。開封城鄉一體化示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某、張某使用工業火堿泡發魷魚、豬皮進行銷售,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吳某、張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吳某、張某有期徒刑十年,分別并處罰金57.3萬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工業火堿被國務院有關部門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屬于《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工業火堿加工過的水發食品被食用,易造成消化道灼傷、胃粘膜損傷,對人身健康有巨大危害。本案中,被告人吳某等人使用工業火堿泡發魷魚、豬皮對外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當予以懲處。同時,該案的發生也提醒消費者,要警惕異常“鮮嫩”或低價的水發產品,選擇正規渠道購買。
案例四
張某昌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制作減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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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23年5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昌在開封市某縣設置三處生產減肥產品的窩點,組織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人生產添加有“西布曲明”成分的減肥膠囊、減肥糖果(顆粒)、減肥咖啡,銷售給他人食用。被告人柳某等人明知張某昌用于收取銷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成分的減肥產品貨款的情況下,仍向張某昌提供支付寶、微信收款碼、銀行卡等賬戶。經統計,張某昌銷售含“西布曲明”成分的減肥產品金額共計102.41萬余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張某昌、李某等人提起公訴。寧陵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昌等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張某昌系主犯,其他被告人系從犯。八名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情節。據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張某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145萬元;分別判處李某、柳某等7人三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別并處罰金。宣判后,張某昌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西布曲明是一種中樞神經抑制劑,曾被用于治療肥胖癥。但它對人體消化系統、神經系統和心血管系統都具有副作用,嚴重時會導致心律失常、腦卒中、心臟驟停等。2010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通知,明令禁止西布曲明的生產、銷售和使用。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昌等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西布曲明,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當予以懲處。該案判決,一方面提醒消費者減肥要堅持科學原則;另一方面也警示生產經營者要遵紀守法、合規經營,堅決拒絕生產銷售非法產品,否則將面臨刑事處罰。
案例五
程某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購進、銷售來源不明的冷凍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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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案情】
2022年8月,被告人程某對外聯系從寧波一港口購進一批來源不明的冷凍肉品,被告人劉某明知系來源不明的冷凍肉品,仍安排張某(另案處理)將冷凍肉品運輸至租賃的冷庫。程某安排田某、程某森(另案處理)負責現場接貨工作,對來源不明的冷凍肉品進行裝卸、更換包裝。卸貨完畢后即被公安機關查獲。經對現場扣押的產品進行鑒定,產地為印度等國的2280箱凍品,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禁止輸入的肉類及其制品;無產品信息的240件貨物,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經認定,上述肉類及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經評估,冷庫中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禁止輸入的肉類及其制品2280箱共計價值人民幣151萬余元。程某獲利4萬元,劉某獲利2千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對被告人程某、劉某提起公訴。新密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某、劉某生產、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程某系主犯,劉某系從犯。二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減輕、從輕情節。據此,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60萬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凍品走私案頻發,涉案的冷凍肉品大多未經過檢驗檢疫程序,有的是存放了多年的“僵尸肉”,有的甚至來自疫病流行的區域,攜帶大量致病菌。本案屬于典型的走私冷凍肉品犯罪的下游犯罪。被告人程某、劉某明知系來源不明的冷凍肉品,仍購進并更換包裝對外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當予以懲處。如果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冷凍肉品并進行銷售,同時構成走私犯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的,則擇一重罪處斷。同時,該案提醒消費者購買牛排等食品時要選擇正規渠道,對“賣相”佳但價格極低的產品提高警惕,注意查看食品的相關標識和證明。
原標題:《河南高院發布依法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