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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披薩“中了暑”,法院判賠六萬五!

  隨著消費者   對食品多樣化、精細化需求的不斷提升   冷鏈運輸在保障生鮮及冷凍食品品質中   的關鍵作用日益凸顯   然而,冷鏈運輸過程中一旦溫度失控   極易導致貨物損壞,進而引發糾紛   近日,昆山市

  隨著消費者

 

  對食品多樣化、精細化需求的不斷提升

 

  冷鏈運輸在保障生鮮及冷凍食品品質中

 

  的關鍵作用日益凸顯

 

  然而,冷鏈運輸過程中一旦溫度失控

 

  極易導致貨物損壞,進而引發糾紛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

 

  一起因冷鏈車失溫引發的運輸合同糾紛案

 

  明確承運人違約賠償責任及邊界

 

  為行業規范敲響警鐘


  案情回顧:


  溫控失守,引發連鎖損失

 

  2023年5月,某食品公司根據客戶訂單生產了一批牛肉、雞肉披薩,委托長期合作的供應鏈公司運輸至武漢客戶倉庫。供應鏈公司通過貨運平臺將任務委托給個體運輸司機老楊,雙方簽訂《貨物運輸協議》,明確約定:運輸全程車廂溫度需保持-18°C,卸貨時產品溫度不得高于-12°C。老楊表示已知曉并在提貨單上簽字確認。

 

  出發當日,裝貨時車輛溫度為-18℃,產品溫度為-13.6℃,均符合運輸要求。然而次日抵達目的地后,倉庫人員現場測溫發現產品溫度僅為-6℃左右,遠未達到約定標準,當場拒收。

 

  供應鏈公司立即要求老楊“全程打冷”進行補救,老楊卻拒絕配合、出言不遜,并擅自將貨物暫存至不符合溫控條件的A冷庫。為避免損失擴大,供應鏈公司只得自行將貨物轉運到符合溫控條件的B冷庫,并支付了兩次冷庫費用。

 

  因該批披薩帶有品牌專屬標識,且經歷了途中失溫和復凍,已難以另行銷售。食品公司經與定制客戶協商,客戶同意折價5萬元接收貨物。食品公司因本次事故提前解除了與供應鏈公司的運輸合同關系,并將貨物損失5萬元、履約保證金1萬元從應付給供應鏈公司的費用中扣除。

 

  供應鏈公司認為司機老楊未履行溫控義務,要求其賠償損失。協商無果后,供應鏈公司于2025年1月起訴至法院,要求老楊賠償:

 

  1. 冷庫租賃費、轉運費等5340元;

 

  2. 客戶扣款及保證金損失6萬元;

 

  3. 因運輸合同提前7個月解除導致的預期“可得利益”損失13萬余元(按前期月均運輸費用及行業利潤標準計算)。

 

  索賠總額近20萬元。

 

  法院審理:


  承運人違約應擔責,賠償范圍有限定

 

  法院經審理,確認供應鏈公司與老楊通過貨運平臺簽訂的《貨物運輸協議》合法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老楊是否構成違約?若違約,應承擔何種賠償責任?

 

  關于違約認定:

 

  老楊系冷鏈專業運輸司機,在接受任務時已明確表示知悉并確認溫控要求。其雖辯稱“車廂溫度全程低至-31℃”且“貨物失溫系收貨方延遲驗收所致”,但結合科學常識和行業經驗,若運輸車廂溫度如其所述保持-31°C的極低狀態,產品溫度不可能短時間內大幅上升至-6℃左右。因此,法院認定老楊未能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

 

  關于賠償責任:

 

  老楊在貨物被拒收后拒絕執行“持續打冷”指令,反而將貨物轉移至非合規冷庫,此行為直接導致損失風險擴大。供應鏈公司緊急轉運產生的冷庫租賃費和轉運費,屬于《民法典》第591條規定的“防止損失擴大的合理費用”,應由違約方老楊承擔。同時,因貨物失溫而被扣減的5萬元貨物損失及1萬元履約保證金,系老楊違約行為給供應鏈公司造成的直接損失,依法應予賠償。

 

  對于供應鏈公司主張的運輸合同提前解除導致的13萬余元“可得利益”損失,法院認為該金額未實際發生,計算依據不足,且該金額遠超老楊訂立合同時可預見或應預見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范圍,不符合《民法典》第584條關于損失賠償“可預見性規則”的規定,故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老楊賠償供應鏈公司冷庫租賃費、轉運費5340元及客戶扣款、保證金損失6萬元,合計65340元,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嚴守冷鏈“生命線”,共筑食安防線

 

  溫度控制是冷鏈運輸不可突破的“生命線”,各方主體均應嚴守責任:承運人必須具備專業設備及操作能力,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利用技術手段做好運輸全程溫度監控與記錄,確保可控可追溯。若發生異常情況,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配合托運方止損,不得推諉或擅自處置。托運方也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溫控標準、驗收方式及違約責任,并審慎選擇具備資質的承運人,共同守護食品安全,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第二庭

餐飲供應鏈冷鏈服務業務聯系電話:19937817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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