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例簡介
兩年前,消費者江女士在新北區某嬰兒用品店參與了一項“奶粉買五送二”促銷活動,支付2500元后,共獲得7罐奶粉的提貨權益(其中5罐為正價購買,2罐為商家附贈)。考慮到嬰幼兒食量變化及儲存條件限制,江女士與商家約定,未提貨的奶粉可暫時寄存于店內,根據需要分批領取。
截至近期,因孩子轉段食用其他配方及喂養頻率調整,江女士兩年間僅先后提取3罐奶粉,剩余4罐(含2罐贈品)仍存放于該店。此時,商家因經營調整即將閉店,遂通知江女士盡快取回剩余產品。江女士認為,自己已支付全款,剩余奶粉既已不具備繼續提貨的條件,商家也因閉店無法繼續履行寄存約定,因此希望將剩余奶粉按合理方式折算為現金退還。而商家則以“贈品不予折現”“特價活動不退”等理由拒絕其訴求,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江女士遂向新北區消費者協會奔牛分會尋求幫助,請求協調退還相應款項。
02
處理過程及結果
消協工作人員在接到江女士的投訴后,依法介入本次糾紛調解。經詳細了解事情經過并審閱相關憑證,工作人員確認江女士兩年前支付2500元購買5罐正價奶粉并獲贈2罐,總計7罐,目前尚余4罐(含贈品2罐)未提取。
調解過程中,消協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雙方明確指出:經營者因閉店無法繼續履行寄存約定,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其已支付但未實際消費部分的款項。本案中,消費者支付的2500元貨款,是基于“買五罐送二罐”這一不可分割的整體促銷方案的對價,從而獲得了共計七罐奶粉的提取權。因此,正價購買的奶粉與獲贈的奶粉作為整體促銷合同標的物的一部分,具有同等規格和品質,在計算退款時應當被視為具有同等價值。商家的退款責任應覆蓋其尚未交付的全部奶粉(共計4罐),并按比例折算退款金額。
經消協人員多次溝通和耐心釋法,商家最終認識到,因其閉店無法繼續履行寄存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雙方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務實協商。商家提出,鑒于最初的交易已包含“買五贈二”的優惠且總價又打了折扣,希望就退款方案達成一個平衡的處理辦法:對未提取的正價商品部分予以全額退款,對未提取的贈品部分則酌情予以經濟補償。最終,雙方協商一致,由商家一次性退還江女士1056元,江女士對此表示接受。該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03
案例分析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本案中,江女士與商家約定奶粉可寄存并分批提取,該約定合法有效。但因商家閉店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構成違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商家應當就未提供商品部分承擔退款責任。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中關于附義務的贈與的規定,雖然消費者未單獨為贈品付款,但獲得贈品是以購買指定數量商品為條件的。因此,在解除買賣合同時,雙方應當恢復原狀。消費者需要返還取得的所有財產(包括贈品),如果無法返還,則應折價補償。這正是之前分析中,贈品需要計算價值并扣除或退還 的核心法理依據。
04
消費提示
新北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在選擇寄存方式購買商品,尤其是母嬰、食品等有時效性產品時,請務必與商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商品的規格、數量、提取期限及售后處理方式。務必妥善保管好付款憑證和合同文本。
若因商家閉店等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寄存協議,消費者有權要求退還全部未提取商品對應的款項。基于此,對于促銷活動中附贈的部分,其價值已包含在消費者支付的整體對價中,故應一并折算退款。贈品的計價方式有明確約定的從約定;無明確約定的,可參照市場公允價格或按價值比例分攤計算。
最后,增強防范意識,優先選擇信譽良好的商家進行消費,避免一次性預存大額資金,以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常州新北區消費者協會 張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