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雪糕不融化?鐘薛高回應難服眾,是否涉嫌食品犯罪!
據鐘薛高官博消息,鐘薛高海鹽椰椰雪糕近來受社會各界關注較多,在此做相關說明:
鐘薛高一貫堅持品質第一,為消費者帶來美味、優質的產品體驗與品質追求。我司所有雪糕產品均按照國家標準GB/T 31119-2014《冷凍飲品雪糕》合法合規生產,并于檢測合格后出廠。
鐘薛高海鹽椰椰雪糕配方中主要成分為牛奶(35.8%)、稀奶油(19.2%)、椰漿(11.2%)、加糖煉乳(7.4%)、全脂乳粉(6.0%)等。產品中蛋白質含量為6.3克/100克,固形物含量約40%,高于國家標準GB/T 31119-2014《冷凍飲品雪糕》中對清型雪糕蛋白質含量0.8克/100克,及固形物含量20%的要求。
關于消費者關心的卡拉膠,其來源于紅藻類植物,廣泛使用于冰淇淋、雪糕和飲品中,適量的卡拉膠有助于雪糕中乳蛋白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平均每支78克鐘薛高海鹽椰椰雪糕中卡拉膠添加量約為0.032克,符合國家標準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卡拉膠可在冷凍飲品中“按生產需要適量添加”的規定。
以上信息確保真實準確。食品安全無小事,好品質更是鐘薛高一貫的堅持。我們認為用烤雪糕、曬雪糕或者加熱雪糕的方式,來評斷雪糕品質的好壞并不科學。
鐘薛高全力配合有關部門工作,同時我們希望并歡迎公眾及媒體秉承科學的立場對相關問題進行調查、科普。
以上是鐘薛高的聲明。
看到鐘薛高的聲明,不知道大家什么意見,是不是感覺鐘薛高好無辜啊!但是,如果提到“但是”兩字,事情大概率就沒那么美好。雖然本人是食品行業的外行人,但作為一名資深的食客,從小到大雪糕還是吃的不少的。鐘薛高真的有這么無辜嗎?
我們都知道,因為鐘薛高雪糕不融化才引起的大家的質疑,甚至有網友上傳視頻用打火機燒鐘薛高牌雪糕,雪糕依然不融化。難道卡拉膠真有這么神奇嗎?在雪糕中添加符合國家標準的卡拉膠也能保證雪糕用打火機燃燒也能保持不化,而人體的溫度只有36、7度,那這個雪糕吃到人肚子里豈不是也不會融化,在我們腸胃里“觀光”一遭,按原樣拉出來了呢?有句俗話形容一個人沒腦子,讀書不消化叫“吃冰棍,拉冰棍”,沒想到真不是一句玩笑,這個事讓鐘薛高實現了。
雖然,作為一名法律人,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不能從法律上否認鐘薛高的聲明,但是從一名普通人對火燒雪糕都不融化還是覺得不可思議,本人對此還是打了一個大大的問號!當然,有沒有問題還有待質檢部門的進一步核實。我們也希望鐘薛高是安全的,是經得起檢驗的。
如果最終檢測結果與聲明并不一致,卡拉膠添加劑超標或其他食品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那么鐘薛高將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1、什么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兩高《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1年)》第五條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是危險犯,構成此罪不要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結果。
危險犯在學理上解釋是以對侵犯客體產生損害危險即告成立的犯罪。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為行為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就屬于危險犯,該罪并不要求超標食品必須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結果,生產、制作的食品超標且該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就能夠構成該罪。
我們看一個法院判例(2021)皖1323刑初759號
程某使用面粉、水、堿、鹽、礬在自己經營的靈璧縣小吃部(程家早點)內加工油條并銷售。2020年8月14日,宿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經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小吃部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
經檢驗,該店生產銷售的油條中鋁的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指標(100mg/kg,實測值719mg/kg)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1年5月26日,被告人程某主動投案。該案件案發時也并未對消費者產生直接的損害后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程某在加工食品、銷售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依法懲處。
最終程某被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禁止程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等活動。
3、食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國家對食品安全越來越重視。
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食品種類越來越豐富,在滿足食品需求供給的同時,食品安全事件也不斷涌現,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2011年瘦肉精事件等等使得公眾對食品安全越來越敏感。與此同時國家也對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重視,食品安全立法越來越健全。
1993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關于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的決定》,該決定首次以刑法規制的方式規定了食品安全類犯罪。
1997年刑法延續了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精神,在刑法“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規定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罪。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為配合《食品安全法》將“食品衛生標準”修改為“食品安全標準”,相應地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為了針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高發的社會現實問題,2013年兩高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列舉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關于情節的具體情形。2021年兩高對該司法解釋進行進一步完善,對打擊食品犯罪有著重大意義。
4、其他國家或地區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相關人員會面臨嚴厲懲罰!
2004年,韓國曝出了“垃圾餃子”風波。幾家不法食品原料企業將本應作為垃圾丟棄的蘿卜下腳料制成“垃圾餡”,交由11家知名食品企業大量生產和銷售速凍餃子和包子。經食品檢測部門檢測,"垃圾餡"中大腸桿菌等細菌含量嚴重超標。
事件曝光后,韓國《食品衛生法》隨之修改,規定故意制造、銷售劣質食品的人員將被處以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國民健康產生嚴重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將被處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一旦因制造或銷售有害食品被判刑者,10年內將被禁止在《食品衛生法》所管轄的領域從事經營活動。并附高額罰款。
在荷蘭,根據食品衛生相關法律,食品和消費品安全管理局對無良企業的罰款金額最高可以高達81萬歐元(約合585萬元人民幣)。
在日本,《食品安全基本法》規定了國家政府部門、地方公共團體、食品從業者等對食品安全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尤其對于企業法人,如果其從事了相應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相關政府部門可以對其處以不超過1億日元(六百多萬人民幣)的巨額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經營許可證。
在我國臺灣地區,2011年修訂的“食品衛生管理法”將2000年“食品衛生管理法”中對于違法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有期徒刑的幅度從三年提升到七年,罰金幅度由新臺幣十八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大幅度提升到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相比于部分國家和地區,我國對食品衛生以及安全的犯罪處罰力度相對較小。食品安全犯罪不僅危害百姓生命健康,還破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更不利于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構建,因此我們還要不斷加強法治建設,完善法治體系,從而有效遏制食品安全犯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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