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其林”翻譯后成“米芝蓮”,是“傍名牌”還是巧合?
“米其林”VS“米芝蓮”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了原告上海米芝蓮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米其林集團總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
上海米芝蓮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在國際分類第43類的餐廳等服務上申請注冊了第18330221號“慧記米芝蓮 ”商標(下稱訴爭商標)。
2018年,米其林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針對訴爭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其認為:
1.訴爭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第9155688號“MICHELIN”商標、第9149915號“MICHELIN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2.訴爭商標是對其在先注冊并達到馳名商標的復制與翻譯,注冊和使用會誤導公眾,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3.上海米芝蓮公司作為餐飲行業的同業經營者和競爭者,其慣有復制和摹仿米其林公司高知名度“米芝蓮”和“MICHELIN”商標的明顯惡意。
因此,米其林公司認為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訴爭商標無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米其林公司的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訴爭商標與米其林公司申請注冊的第9149915號“MICHELIN及圖”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因此,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上海米芝蓮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翻譯問題引糾紛
“MICHELIN”在中國常被譯為“米其林”。由輪胎堆碼形成的白色卡通形象經常出現在輪胎產品的廣告中。我國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曾多次認定“MICHELIN”商標在“輪胎”商品上構成馳名商標。
米其林集團雖然是法國的企業,但是在20世紀80年代進入中國立刻就展開了商標布局工作。除了進行商標注冊和布局之外,米其林公司還針對各類商標侵權行為進行各種維權。
由于普通話與粵語的差異,在香港地區“MICHELIN”的中文主要被譯成“米芝蓮”。目前,米其林公司已經針對多個“米芝蓮”商標的申請提起異議,并在多個案件中獲得商標局和商評委的支持。去年,米其林公司以同樣的理由,對“米記米芝蓮”商標提出無效,并獲得了法院的支持。
除了“米其林”與“米芝蓮”,由于方言的差異,很多國際品牌在內地與港澳地區有著不同的中文譯名。比如“雷克薩斯”與“凌志”、“路虎”與“越野路華”、“凱美瑞“與“佳美”等等。而這也使得在商標注冊上成為了可以被鉆的空子。
馳名商標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消費者對馳名商標的信任度往往很高,這使得馳名商標往往成為他人附著的對象。附著馳名商標的常見行為包括摹仿、抄襲和翻譯馳名商標。品牌在進出口時,時常面臨翻譯后的商標糾紛。因此在進入一個市場前,首先需要做好商標檢索的問題,如果有侵權商標,及時申請異議或無效,如果還沒有注冊,那應該及時注冊,用商標搶占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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