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收費涉嫌侵權,檢察院發出檢察建議:提供達標餐具是餐飲配套服務項目,也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和附隨義務
來源:老梁市監論談
到餐館吃飯時,不少經營者會按就餐人數收取餐具費,許多消費者都習以為常,但商家的這些行為可能已經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消費選擇權。
近日,遼寧省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檢察院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專項監督工作,通過對轄區餐飲店走訪調查發現,部分餐飲店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違規收取餐具費等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的行為,侵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機關查明,某餐館在消費者要求使用免費餐具的情況下告知不能提供,稱店內都是收費餐具,而經營者未在店內顯著位置明示餐具收費項目價格,僅在結賬單中顯示按1元/位收取餐具費。此外,某烤魚店未在顯著位置明示餐具收費項目,也未提供免費餐具供消費者選擇,按照1元/位加收消費者餐具費用。
為進一步加強餐飲行業規范經營活動,維護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遼中區人民檢察院啟動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依法對相關行政職能部門進行立案調查,經充分調查取證后,向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制發檢察建議,建議行政機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經營監督管理職責,對案涉餐飲店違規收取餐具費的行為依法調查處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亂收費行為的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從而促進規范餐飲經營者收費行為。
檢察官說法
經辦檢察官表示,消費者享有知情權。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在顯著位置明碼標價。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從事餐飲業的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達到國家衛生標準的餐具,是餐飲過程中的配套服務項目,同時也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和附隨義務。經營者提供收費的一次性消毒餐具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允許消費者選擇。
(來源:檢察日報/記者 韓宇原標題《餐具收費涉嫌侵權,檢察監督規范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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