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劵大廳可用卡座就不能用?團購餐飲消費券到店使用“花頭”多1
揚子晚報網8月31日訊(通訊員 陳紅生 記者 萬凌云) 如今,不少餐飲商家看到熱度流量,紛紛擠進平臺做起了廣告宣傳,并順勢推出抵用券、代金券、滿減券等各類型的團購優惠。然而,有消費者反映,自己滿心歡喜搶購到商家消費券,可到店使用時才發現,并不是想用就能用。
8月31日,鎮江消協介紹,消費者張女士投訴稱,她在一家飯店就餐,大廳里人坐滿了,服務員就讓其坐到卡座就餐。但結賬的時候,張女士要求使用團購優惠券遭商家拒絕。商家給出的理由是,團購優惠券只能在大廳使用。
消費者孫先生在一家平臺搶購到一家火鍋店的代金券,僅需59.9元即可抵100元。當天晚上,孫先生便和朋友來到該火鍋店,用餐結束后,他想要使用代金券買單,卻被商家告知,此代金券為“夜宵券”,需要到22:00之后才能使用。孫先生以為是自己團購時沒有看清使用規則,就按照原價支付餐費。
事后,當孫先生想要將代金券做退款處理時,卻發現代金券的可使用時間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孫先生認為,商家在顧客到店后,臨時提高優惠券的使用門檻,有欺詐消費者的嫌疑。
鎮江市消協梳理近期有關消費券的投訴發現,有的商家優惠券每桌使用張數有限制;有的商家限定餐品,酒水飲料不能使用;有的商家宣稱連鎖門店通用的抵用券,到店被告知部分門店不參與,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有的商家則干脆以設備臨時出現異常或故障為由,拒絕使用優惠券。
對于商家給消費券設置諸多門檻的行為,鎮江市消協表示,“消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家向消費者發售抵用券、代金券或者發放優惠券,并注明使用方法及使用期限,消費者接受并使用,雙方就實際形成餐飲服務合同法律關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商家以種種理由拒絕消費者使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鎮江市消協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代金券、抵用券時,要擦亮眼睛,不要一味追求低價,應仔細閱讀使用規則。如果到店使用時發現與商家說明不符,應及時與平臺聯系確認,并注意保留商家的宣傳圖片、視頻,以及訂單截圖等相關證據,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作為商家,也應本著誠信經營的理念,在商品或服務的介紹上要保證清晰準確,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并嚴格按照宣傳兌現承諾,切實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義務和責任。
再者,網購平臺也要對商家發布的商品服務信息履行審查義務,鼓勵消費者進行點評反饋,完善暢通評價體系。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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