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借用“米其林”聲譽,火鍋品牌判賠100萬元
浙江食叁味餐飲管理有限子公司在全國開辦有300數家加盟店,其官方網站及零售商采用“一封涼心的米其林牛腩”“小國際品牌秉持大令人滿意、矢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傳用法,并通過多渠道宣傳了解。
米其林出版發行的《米其林手冊》及衍生的所推薦、測評“米其林”五星級咖啡店、酒店產業,有110多年歷史,在餐飲、餐飲業具備極高的市場知名度與影響力,其所推薦測評的咖啡店、酒店受到業內認可。米其林集團總子公司指出,食叁味子公司私自采用“米其林”文字以及有關宣傳內容構成引人誤會的不實宣傳等不正當競爭,判令高等法院請求判令食叁味子公司等停止侵權、索賠損失。
圖片來源:另一說網此案由南京市中級人民高等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高等法院二審。高等法院指出,《米其林手冊》并未所推薦食叁味子公司及三不牛腩餐館等加盟店。食叁味子公司等明知《米其林手冊》及米其林甜品評級代表的科學性及品牌效應,仍不當轉借該聲望,在其官方網站及零售商鋪招牌、店內裝潢、菜單等處顯著位置采用“一封涼心的米其林牛腩”“小國際品牌秉持大令人滿意、矢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傳標語,易使社會公眾對其提供的牛腩商品產生不準確、不全面的錯誤認識,誤會該商品具備“米其林”測評的五星級品質或其他特點,誤指出食叁味子公司以及加盟店獲得“米其林”認證或者與米其林子公司存在特定聯系等。
高等法院指出,該犯罪行為損害了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公眾消費決策以及“米其林甜品五星級”的評價標準,使其面臨被貶低的危險,為食叁味子公司帶來不法利益或競爭優勢,擾亂了公平競爭社會秩序,屬于假冒及引人誤會的不實宣傳的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
鑒于食叁味子公司以及加盟店已停止采用有關宣傳用法,綜合考慮該子公司加盟店數量、會員費數額、實際經營時間、犯罪行為的性質及對其經營的影響等因素,高等法院判令食叁味子公司索賠米其林子公司損失及合理費用100多萬元,三不牛腩餐館索賠2多萬元。
據了解,此案是轉借《米其林手冊》雜志以及甜品評級代表的科學性及品牌效應實施不正當競爭犯罪行為的典型案例。高等法院依法認定被告相應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為市場經營主體明確了宣傳推廣與經營“底線”,對建立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社會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軟環境環境具備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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