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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州市來利洪餅業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時間:2023-04-18 03:23:44來源:admin01欄目:餐飲美食新聞 閱讀: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從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獲悉,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廣州市來利洪餅業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穗云市監處罰〔2023〕30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云市監處罰〔2023〕304號

當事人:廣州市來利洪餅業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11911370922

法定代表人:劉啟洪

經營場所:廣州市白云區人和鎮秀盛路129號

2022年10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位于廣州市白云區人和鎮秀盛路129號的廣州市來利洪餅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現場檢查了該公司的生產車間、倉庫、留樣室等,僅在留樣室發現有“酥脆薄餅(自然海苔味)”(生產日期:2022-09-27)產品3盒;檢查該公司的生產記錄、檢驗記錄、留樣記錄等,發現有上述產品相關記錄。將《檢驗報告》(NO:食安2022-09-4877)送達給該公司,上述檢驗報告顯示:“酥脆薄餅(自然海苔味)”(生產日期:2022-09-27)產品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上述檢驗報告由該公司質量負責人蔡遠山簽收,其確認上述檢驗報告所檢的產品是其公司生產的,其表示對抽檢結果有異議并申請復檢。因當事人申請用留樣的上述產品進行自查分析檢出脫氫乙酸鈉的原因,故我局未實施強制措施。

2022年11月2日,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了當事人的復檢申請。

2022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由廣州海關技術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22SP05203),上述報告顯示“申請人:廣州市來利洪餅業有限公司,申報品名:酥脆薄餅(自然海苔味),生產日期:2022年09月27日,送樣數量:......由申請人向本實驗室申請“復檢”檢驗,檢測結果: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檢測結果0.0262,限量要求:不得使用,單項評定:不合格;備注:1、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評定結論與初檢一致。”。當事人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了上述《檢測報告》(編號:22SP05203)。  

經查明,當事人受廣州市來利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于2022年9月27日生產了上述產品37箱,每箱20盒,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有限公司抽樣12盒,出廠檢驗用了5盒,留樣3盒,剩余的36箱當事人于2022年9月30日以98.86元/箱的單價出庫給廣州市來利食品有限公司,銷售所得為3558.96元,上述產品成本為82.58元/箱。當事人有向客戶發召回公告,客戶反饋稱上述批次產品已經銷售完畢,無法召回。上述產品貨值3657.82元,違法所得為586.08元。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調查筆錄、檢驗報告、生產單據、銷售單據、成本核算表等證據證實。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依法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符合《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二)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和第二十一條“根據案件情況需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的規定,經集體討論通過,對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當事人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對其處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586.08元;二、罰款30000元。

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天內,向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大金鐘路25號  電話:36500250)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白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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