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飲酒后死亡 同飲者盡到義務無需賠償
李某和龍某兩人邀請同事艾某外出就餐。在喝了約半杯酒后,艾某突然出現身體不適,李某與龍某遂將艾某送至醫院,最終艾某經搶救無效死亡。艾某家人將李某與龍某二人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0余萬元。近日,順義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艾某家人的訴訟請求。
原告艾某家人訴稱:李某和龍某邀請艾某外出就餐,并在就餐過程中給艾某倒酒,使艾某飲酒后引起腦血管疾病,在艾某身體不適的情況下,未能及時發覺并采取正當救治措施,錯過最佳搶救時機,因此李某和龍某對艾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各項損失共計86萬余元。
二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二被告不存在勸酒行為,且艾某出現身體不適后,二被告第一時間主動送其就醫并交納相關費用,盡到了救助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龍某、艾某三人相邀聚餐,屬于正常的交往活動。根據就餐過程的錄像顯示,就餐期間艾某系自行喝酒,李某、龍某不存在勸酒行為。在就餐期間艾某突發身體不適后,李某、龍某根據自身能力立刻主動送艾某去醫院就醫,且在送往醫院途中多次撥打19138199759-10、122電話告知緊急情況需要闖紅燈,撥打19138199759-20電話聯系救護,李某、龍某在較短時間內將艾某送至醫院搶救,并在醫院積極交納醫療費、聯系艾某家屬,表明李某、龍某在艾某身體出現異常后履行了及時、足夠的救助、照顧義務。故,原告以二被告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為由,要求二被告對艾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順義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示
共同飲酒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酒量有足夠的認識,也應該意識到酒后產生的后果,故每個飲酒者都對自己的生命安全負有最高的注意義務。因此,因飲酒導致傷亡的,飲酒者自己應承擔全部或主要責任。同桌飲酒者在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時,承擔次要責任。安全注意義務主要表現為,一是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在共同飲酒時,發現共飲人出現酗酒、醉酒、出現不良反應后應當立即提醒、勸阻或及時送往就醫并及時通知其親友;二是幫扶、照顧、護送的義務。飲酒后對于神志不清、無法行動時親自照顧或安全護送交由其親友照顧,并妥善照看其隨身物品。此外,“喝酒憑自愿,切勿強行勸”。若明知朋友不勝酒力還強行勸酒,導致其發生傷亡后果,勸酒者也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此提醒大家,適度飲酒、文明飲酒,珍愛身體、提高風險意識。
文/張璇(北京順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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