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外賣為什么要注冊個體工商戶(外賣小哥為何成了“個體工商戶”?)
根據國家信息中心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報告(2021)》,2020年在線送餐收入占全國餐飲業收入比重由2016年的4.6%上升至16.6%,在線送餐已然淪為了餐飲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比重大幅上升的背后,送餐老趙也淪為了越來越多年輕人的職業選擇,他們的勞動矛盾權益保障問題日益凸顯。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高等法院司法機關審理了一起涉送餐老趙確認勞動矛盾案件,司法機關判定送餐老趙與承攬送餐物流配送業務發展的公交站點子公司存有勞動矛盾。一審判決后,兩方當事人服判息訴,送餐老趙也將憑借著這份判決書,司法機關提出申請工傷保險判定。
提出申請工傷保險判定遭拒引發訴訟
2019年4月25日,來自安徽的“95后”小伙子小沈透過提出申請淪為了某大型送餐物流配送網絡平臺蘇州某片區的項目組賽手。因為公交站點子公司承攬了該網絡平臺在該片區的送餐物流配送業務發展,此后,小沈每天去該片區的公交站點工作。在小沈眼中,他就是在公交站點的子公司下班,每月25日,他都會按時領到薪資。
本以為能靠著他們的努力過上更好的生活,但天有不測風云,2019年8月24日,晚上10點還在訂貨送送餐的小沈,卻在物流配送時遭遇交通事故,經鑒定構成九級傷殘。
工作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屬于工傷保險,是大多數人熟知的法律常識。但小沈卻發現,這個“常識”到他們這兒失靈了,在他想要向子公司提出申請工傷保險判定時,子公司卻一口咬定兩方并不存有勞動矛盾,拒絕配合進行工傷保險申報。
“在下班期間出的事,就應該屬于工傷保險。”持著這樣的想法,小沈向仲裁委提出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兩方存有勞動矛盾,遭駁回后,小沈訴至虎丘區高等法院,要求確認其與公交站點子公司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間存有事實勞動矛盾。
圖片來源:攝圖網撲朔迷離,送餐老趙被淪為“群體企業法人”
公交站點子公司稱,其與小沈并不存有勞動矛盾,其主要負責供貨調配、安排技術人員監管等,而負責員工管理、工資派發的是另一家軟件開發子公司。同時,公交站點子公司向高等法院提供了一份項目發包協定,協定上載明小沈是以群體企業法人的名義與該軟件開發子公司存有民事承攬矛盾,同時明確兩方并非勞動矛盾,軟件開發子公司僅向其支付承攬費用,并且明確小沈作為群體企業法人需要自擔承攬過程中的一切風險與職責。
對于他們怎么淪為群體企業法人的問題,小沈無法回答清楚,他說:“我先下載了一個手機APP,登記注冊手機號,然后進行人臉識別,對著APP講‘我要淪為群體企業法人’,然后就成現在這樣了。”
為查明真相,高等法院司法機關追加軟件開發子公司為第三人
在軟件開發子公司淪為該案第三人后,其也堅稱與小沈顯然不具有勞動矛盾,是小沈委派他們代為登記注冊群體企業法人,公交站點子公司將送餐物流配送業務發展軟件開發給了他們,他們再將部分送餐物流配送業務發展發包給了小沈。
隨后,軟件開發子公司提交了其與公交站點子公司簽定的《網絡平臺服務協定》,約定將公交站點發布的送餐物流配送業務發展發包給軟件開發子公司,按月結算相應的傭金。同時,軟件開發子公司還提交了與小沈透過電子簽章的方式簽定的《個人工作室登記注冊協定》,約定小沈委派其代為登記注冊群體企業法人,并且自愿使用軟件開發子公司的網絡平臺作為創業管理工具。
這幾份協定將錯綜復雜的多方矛盾展現于承辦法官眼前:公交站點子公司承攬所涉大型送餐物流配送網絡平臺的某片區的物流配送業務發展,后發包給軟件開發子公司。透過在APP上登記注冊的過程,小沈與軟件開發子公司簽定了委派登記注冊群體企業法人的協定,該群體企業法人承攬軟件開發子公司的物流配送業務發展。
勞動矛盾判定淪為案件爭議焦點
但小沈仍然不能理解他們為何淪為了群體企業法人,而不是勞動者。他說:“我就是在公交站點工作,每天上午7點到8點下班,具體下班時間要看網絡平臺訂貨量。公交站點對我們也是有考勤要求的,每天清晨還會對我們進行安全教育,也會按月給我發工資。”
為了證明他們是公交站點子公司的員工,小沈甚至讓和他們在一個公交站點工作的調度員小傅出庭作證。庭上,小傅也顯得有些迷惑,他稱其實他們也不知道他們和小沈屬于哪家子公司,但日常工作確實拒絕接受公交站點子公司經理的管理,雖然子公司沒規定什么時候下班,也沒有底薪,但確實說過請假會扣錢,而且每天如果接不滿10單也是要扣錢的,他們就是負責供貨調度工作的。
高等法院另查明,2019年6月到8月,小沈的薪資由軟件開發子公司賬戶派發,9月的薪資由某案外人子公司賬戶派發,但小沈在其用來訂貨的手機APP中的薪資賬單截圖頁面均顯示有公交站點子公司的字樣。
為具體了解項目組賽手的情況,承辦法官向所涉大型送餐物流配送網絡平臺的登記注冊子公司咨詢后了解到,和眾包賽手可以自行下載APP登記注冊不同,項目組賽手只能透過公交站點才能拿到APP進行登記注冊。同時,在訂貨方式上,眾包賽手可以自由決定訂貨,而項目組賽手不可以不訂貨,特殊情況下,項目組賽手需要向公交站點提出申請供貨調配,并拒絕接受公交站點的管理,如果公交站點進行排班,其需要按時上線訂貨。
高等法院:兩方存有勞動矛盾
高等法院審理后認為,兩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與勞動部門之間與否存有勞動矛盾主要透過考察勞動者工作內容與否為勞動部門的主營業務發展范圍、與否拒絕接受勞動部門日常管理,與否拒絕接受勞動報酬等因素確定。
首先,該案中小沈從事的送餐物流配送業務發展即為被告公交站點子公司的主營業務發展。
其次,小沈登記注冊淪為項目組賽手,與眾包賽手不同,項目組賽手登記注冊需透過公交站點子公司才能完成,對于所涉大型送餐物流配送網絡平臺派發的供貨,若有特殊情況不能訂貨,需要向公交站點子公司提出申請供貨調配。雖然對于與否具有明確的下班時間存有爭議,但公交站點子公司安排專人監管小沈等送餐老趙,并為小沈購買了雇主職責險,結合證人證言,可以看出小沈工作時拒絕接受公交站點子公司管理,并且公交站點子公司制定了一定的考勤準則。
最后,結合第三人提交的《網絡平臺服務協定》等證據,小沈的薪資來源于公交站點子公司,薪資準則由公交站點子公司制定,派發金額需公交站點子公司確定,雖然公交站點子公司將薪資派發的過程委派給了軟件開發子公司,但實際薪資結算仍由公交站點子公司與小沈結算。
至于小沈的“群體企業法人”身份,法官認為,《項目發包協定》《個人工作室登記注冊協定》均為打印件,其上只有電子簽章,僅憑沈某的一句‘我要淪為群體企業法人’,并不能判定其具有以群體企業法人身份從事送餐物流配送業務發展的真實意愿。
綜上,為規范行業勞務、保障賽手權益,高等法院司法機關判決原告小沈與被告公交站點子公司之間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間存有勞動矛盾。
觀察思考
莫讓新商業模式從業技術人員“勞無可依”
2021年7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印發《關于落實網絡餐飲網絡平臺職責 切實維護送餐送餐員權益的指導意見》,對保障送餐送餐員正當權益提出要求。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發布的《送餐網絡平臺勞務模式法律研究報告》,更是讓送餐賽手工傷保險判定問題進入輿論視野,引發熱議。
相較于傳統勞動矛盾,新商業模式中的勞務矛盾顯然更為靈活、多元。但這種靈活、多元并不能淪為企業規避雇傭者職責的借口,在新商業模式風口上的企業更不能惡意利用法律的“罅隙”侵害新商業模式從業者的合法利益。像該案一樣,以讓新商業模式從業者登記注冊群體企業法人的方式規避自身法定義務,最終也只會徒增訴訟成本。
該案中,送餐員小沈最后還是再次登記注冊淪為了眾包賽手,繼續從事送餐物流配送的工作。可見,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新商業模式從業也將淪為人民群眾的常態化的就業選擇。因此,送餐物流配送技術人員勞務規范化刻不容緩,為此,高等法院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其一,網絡平臺應主動承擔主體職責,對于眾包賽手等不具有從屬性的靈活就業技術人員,透過加強商業保險的方式,增強其風險抵抗能力;其二, 承攬物流配送業務發展的公交站點子公司應當與具有從屬性的送餐物流配送技術人員簽定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履行勞動部門職責;其三,鼓勵餐飲網約物流配送企業建立健全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透過民主協商、行業自治等方式完善送餐物流配送技術人員勞務方式;其四,暢通送餐物流配送技術人員維權渠道,勞動仲裁部門、司法部門應當司法機關處理涉送餐物流配送技術人員勞動爭議,以公正合理的裁判準則明晰送餐賽手勞務準則,發揮裁判的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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