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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細則(豫食藥監法〔2011〕160號)

發布日期:2011-09-16  瀏覽次數:1651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

河南食品網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以及聽證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本條前款的較大數額罰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1000元的;對無違法所得的經營性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10000元的;對有違法所得的經營性違法行為實施罰款一次達到或者超過30000元的。

  第三條 聽證程序應遵循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的方式舉行。

  聽證實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二章 聽證參與人

  第四條 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舉行,不得委托其他機構或者組織舉行。聽證的具體組織工作由其承擔法制工作任務的機構或者人員負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提供聽證必需的設施和條件。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的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書記員。

  第六條 聽證主持人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負責人指定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或承擔法制工作任務的機構中取得聽證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七條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二)決定中止、終止或者延期聽證;

  (三)決定聽證員、書記員是否回避;

  (四)決定證人當場作證。

  第八條 聽證主持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有關通知按時送達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聽證參與人;

  (二)就案件的事實、擬作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理由和依據進行詢問;

  (三)要求聽證參與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鑒定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四)維持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紀律的行為予以制止;

  (五)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并提出審核意見和處理建議。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指定一至二名本機關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聽證員,協助聽證主持人組織聽證。

  聽證設書記員一名,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內部的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負責聽證筆錄的制作和其他事務。

  第十條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系下列人員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案調查人員;

  (二)當事人、本案調查人員的近親屬;

  (三)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

  第十一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當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當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將受到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人是指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案件調查人員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內部承辦行政違法案件調查取證工作人員。聽證過程中,案件調查人員有權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以及同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十三條 其他聽證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第十四條 聽證參與人應當按時到指定地點出席聽證,遵守聽證紀律,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

  第十五條 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或者放棄聽證;

  (二)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系規定第十條所列人員之一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三)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聽證,并出具委托代理書,明確代理人權限;

  (四)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申辯和質證;

  (五)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

  (六)對聽證筆錄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當事人在聽證中應履行的義務:

  (一)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和回答聽證主持人的提問;

  (二)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的指揮。

  第三章 聽證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四)告知提出聽證要求的期限和聽證組織機關;

  《聽證告知書》必須蓋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的印章。

  《聽證告知書》可以直接送達、委托送達或者以郵寄掛號信方式送達。

  第十八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收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聽證要求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前款規定期限的,當事人在障礙消除后3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

  對當事人的申請,經核實后,屬合法正當理由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準許。

  當事人明確提出放棄或者超過期限未提出聽證要求的,不得對本案再次提出聽證要求。

  第十九條 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超過期限或者不符合聽證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在3日內書面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

  第四章 聽證的舉行

  第二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決定予以聽證的,應當在15日內組織聽證,聽證主持人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3日內確定舉行聽證時間、地點和方式,并在聽證舉行的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

  《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聽證人員的姓名;

  (四)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

  (五)告知當事人準備證據、通知證人等事項。

  《聽證通知書》必須蓋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的印章。

  當事人應當按時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準許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時參加聽證并且事先未說明理由的,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許可中途退出會場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二條 承擔聽證具體組織工作任務的機構或人員,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聽證主持人提交行政相對人違法事實等有關證據以及本部門處理意見等全部材料。

  第二十三條 聽證參加人或旁聽人員,應當遵守以下聽證紀律:

  (一)聽證參加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二)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象或攝影;

  (三)當事人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提前退席;

  (四)旁聽人員要保持肅靜,不得發言、提問和議論。

  對違反聽證紀律的旁聽人員,聽證主持人有權責令其退席,情節嚴重,妨害聽證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聽證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二)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詢問是否有回避申請,詢問核對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布聽證開始;

  (三)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建議及依據;

  (四)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解,提出有關證據,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

  (五)聽取當事人的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當事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并應報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申請聽證員、書記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聽證主持人有權對參加人不當的辯論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條 聽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當事人的陳述等。

  所有與認定案件的事實相關的證據都應當在聽證中出示,并經質證后確認。

  第二十六條 聽證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姓名;

  (五)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事實、證據和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建議;

  (六)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的內容;

  (七)聽證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 聽證結束后,書記員應當把聽證筆錄交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證人審核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證人拒絕簽名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說明情況。

  聽證主持人應當對聽證筆錄進行審閱,提出審核意見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 聽證筆錄應當作為藥品監督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鑒定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應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聽證意見書》。聽證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聽證主持人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方式;

  (五)當事人主要理由;

  (六)案件調查人員的主要意見;

  (七)聽證主持人提出聽證意見。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或者案件調查人員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參加聽證的;

  (三)在聽證過程中,需要對有關證據重新調查或者鑒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聽證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結聽證:

  (一)當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滿三個月后,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三)在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放棄申辯和退出聽證的;

  (四)其他需要終結聽證的情形。

  終結聽證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三十二條 聽證結束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及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聽證的舉行不影響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請求國家賠償權利的行使。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組織聽證的費用由組織聽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關承擔,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處罰無效:

  (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沒有告知的;

  (二)應當組織聽證,沒有組織聽證的;

  (三)違反聽證程序的。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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