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9月底,省人大常委會曾首次審議《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草案)》。
河南食品網訊 民以食為天。9月底,省人大常委會曾首次審議《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草案)》。昨日,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獲悉,一審修改后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外公布,同時向市民征求意見。記者對比一審稿發現,此次對部分違法行為處罰再次加碼。
記者發現征求意見稿變化最大的就是“法律責任”一章,對食品安全違法的處罰更為嚴厲。征求意見稿規定,小作坊、小經營店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審稿中這一罰款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小作坊和小經營店禁止生產的食品包括:乳制品、白酒、罐頭、過冬食品;專供嬰幼兒、老年人、病人、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食品;聲稱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等。
對于違反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銷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此前,一審稿規定的處罰標準為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
此外,記者發現此次征求意見稿的規定也更加細致。比如:街頭巷尾售賣豆漿、奶茶等飲品的小店,如果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話,最高或面臨1萬元的罰款。
征求意見稿規定,小攤點有經營霉變、腐敗變質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的食品,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違反國家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等行為,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沒收不符合標準的食品和食品原料,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此前,一審稿對這一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此外,征求意見稿新增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11月12日之前,可以提建議
據了解,如果您對征求意見稿有意見或者建議,可以在11月12日之前反饋至省人大常委會。郵寄地址:鄭州市緯二路五號法工委法規一處,郵編:450003;傳真:0371-65900505;電子郵箱:hnrdfg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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