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國家對近年來,食品安全成了人們關注的熱點話題,然而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頻發。
河南食品網訊 2016年國家對近年來,食品安全成了人們關注的熱點話題,然而食品安全事故仍然頻發。對此,國家對食品安全制定了相當嚴格的規定,比方說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家從1997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發布、2007年12月19日國務院第201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2016年02月0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其中對私宰的要求也越來越高,私宰生豬如今已成為刑事案件!下面的三個案例更能反映出政府對待生豬私宰的態度!
案例一:賣豬肉的私宰三頭豬 被罰三萬多元
去年5月,一個賣豬肉的個體戶偷偷屠宰了3頭生豬,被處以33750元罰款,但其一直拒不履行。日前,路橋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準予執行路橋區農業林業局對陶某作出的33750元處罰決定,現該案已執行完畢。
48歲的陶某是路橋一個賣豬肉的個體戶,2016年5月13日凌晨,陶某花了11250元從臨海買來3頭生豬,運至路橋民主村的一間小屋內,準備屠宰之后拉到市場上出售。結果被路橋區農業林業局執法人員當場查獲。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由于陶某進行生豬屠宰的小屋沒有生豬屠宰許可證,2016年7月,路橋區農業林業局根據該條例第二十四條“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陶某作出沒收已屠宰的3頭生豬、罰款33750元的行政處罰。處罰決定生效后,陶某一直未繳納罰款。今年5月,該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路橋法院經審查認為,路橋區農業林業局作出的處罰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遂裁定準予執行。
案例二:私設屠宰場宰殺生豬110頭 換來刑期一年三個月
為節省每頭豬30元的屠宰檢疫費用,劉某某未按規定到黃島區生豬定點屠宰場宰殺生豬,而是自行從養豬戶家收購生豬,在自家院內私自宰殺出售。經查明,從2015年至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劉某某分別從張某某等六人處,以113600元的價格收購生豬約110頭,屠宰之后在集市上售賣,每頭豬能賺140元左右,共獲利15000元。
黃島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法規,私設生豬屠宰場,進行生豬屠宰、銷售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劉某某系自首,認罪態度較好,積極繳納違法所得及罰金,對其可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等規定,黃島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沒收扣押在案豬肉74斤。目前,本案正在上訴期內。
案例三:一團伙私宰生豬最高被判7年 涉案金額超3000萬元
一團伙在天河一偏僻處私設屠宰點, 在短短半年的時間里,私宰生豬高達1.3萬多頭,涉案金額超過3000萬元,涉案8人近日因犯非法經營罪分別被天河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1年5個月不等。據悉,該案系天河迄今為止查獲數額最大的私宰非法經營案。
經查,賀某等私宰生豬的數量巨大,僅2015年1月至7月半年內,賀某的記賬本上記錄屠宰生豬的頭數就達到13819頭。經價格機構認定,屠宰的豬肉和豬邊總價值為人民幣3040180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8名被告人都表示認罪。天河法院審理后認為,賀某等8人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結伙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法應予懲處。除賀某外的7名被告人或協助,或受雇傭參與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均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為此,天河法院對主犯賀某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其他7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1年5個月、罰金3萬至1萬元不等。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服罪,未有上訴。
與正規屠宰場的豬肉相比,“私宰肉”在檢驗檢疫、屠宰設備、場所衛生等方面都缺乏行政部門監管,存在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因此國家嚴禁生豬私宰的行為,并嚴厲進行打擊。但仍有部分人員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私設屠宰點,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將“私宰肉”流向市場。
來源:國際畜牧網 | 編排: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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