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網訊 近日,有媒體報道,“多位消費者稱,其購買的海南南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海南品香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系列‘椰子粉’與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不符。”食品伙伴網研究發現,《DB46/T 69-2006 椰子粉》并沒有廢止,雖然目前所有飲料產品都必須符合《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的要求,但并不是替代前者。以下是食品伙伴網僅從食品專業角度就本事件進行分析。
海南省地方標準《DB46/T 69-2006 椰子粉》并沒有廢止,未被《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替代
如媒體報道所描述,2016年3月30日,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了《關于發布海南省食品地方標準清理結果的通告》(瓊衛通〔2016〕1號),通告稱,對屬于清理范圍的57項食品及食品相關地方標準進行了清理。其中,“DB46/T 69-2006 椰子粉”保留作為食品質量地方標準,不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該通告清晰明確的說明了該標準的有效性是繼續有效而不是廢止,這就意味著企業仍然可以將該標準作為執行標準繼續標識在產品標簽上。
目前所有飲料產品都必須符合《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的要求
依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是強制執行的標準。除食品安全標準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強制性標準。《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發布實施以后,除包裝飲用水之外的所有飲料產品,包括固體飲料、含乳飲料、植物蛋白飲料等等,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指標都必須符合該標準的要求。“必須”的含義,不論該飲料產品是否執行GB 7101-2015,不論其執行標準是否直接引用GB 7101-2015,都要符合其要求。“符合”的含義,是指GB 7101-2015是最低要求,而不是最高標準,也不是唯一標準。
《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發布和強制實施之后,質檢總局、工信部以及地方質監機構等仍會發布飲料產品的推薦性標準,由企業選擇使用,包括之前已發布的飲料產品推薦性質量標準,只要未被廢止,都可以繼續使用,其后續有效性由發布單位和歸口部門負責。例如,《GB/T 29602-2013 固體飲料》、《SB/T 10947-2012 固體飲料》,都是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
執行DB46/T 69-2006 椰子粉是企業社會責任心的表現
企業執行《DB46/T 69-2006 椰子粉》,除了各種安全性指標都必須符合GB 7101-2015的要求之外(事實上該標準中除了微生物指標之外,其他適合椰子粉的指標都引用自2760、2761、2762等橫向標準),還對蛋白質、粗脂肪和總糖等指標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能夠進一步保證產品的質量,是對消費者負責的表現,是企業責任心的表現。海南食藥監局依據其執行標準對產品生產過程進行監管,對最終產品指標進行抽檢監測,是政府部門嚴格執法的行為,并無任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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