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網訊 在經營“粉面粥”食堂期間,不顧顧客的身體健康,在食品中摻加假食鹽,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被告人黃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11月16日,被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黃某,系新野縣人。2015年10月份以來,被告人黃某在新野縣健康路東段經營“粉面粥”食堂,加工食品向外出售。2016年6月,被告人黃某從一陌生人處以低于市場的價格購進大包散裝食鹽,用于食品加工,至案發還剩余310克。經鑒定,被告人黃某用于食品加工的食鹽中碘酸鉀的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 GB26878-2011標準要求。另查明,河南省是我國嚴重的缺碘地區之一,在缺碘地區使用非碘鹽,居民會因食用不含碘鹽導致碘攝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在食品加工過程中,違反規定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散裝食鹽,造成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并公開銷售,足以造成生產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被告人黃某認罪態度較好,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并積極繳納罰金,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國家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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