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權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張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河南食品網訊民權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張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近年來,被告人張某在民權縣伯黨鄉伯西村煮制羊頭過程中,添加從市場上購買的有毒有害亞硝酸鹽,向市場上銷售。經鑒定,從被告人張某處提取的羊頭肉亞硝酸鹽(nano2)含量為187.3mg/kg,超出國家標準。被告人張某于2016年5月19日到民權縣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食品加工、銷售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被告人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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