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一點小利,李某從非正規渠道購入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的不含碘食鹽進行銷售。近日,河南省駐馬店市遂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河南食品網訊為了一點小利,李某從非正規渠道購入價格遠低于市場價格的不含碘食鹽進行銷售。近日,河南省駐馬店市遂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今年1月16日,家住遂平縣的李某到漯河市一百貨市場進貨時,以明顯低于市場批發的價格從非正規渠道購進5件210斤食用鹽,然后在其本人經營的小超市內銷售。1月18日,遂平縣鹽業管理局鹽政稽查大隊在市場檢查過程中,發現李某經營的小超市違法銷售不合格鹽產品,遂對其所銷售的鹽產品進行現場抽樣取證,經河南省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該送檢樣品所檢項目氯化鈉含量達到工業鹽標準(不含碘)。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鹽,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遂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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