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在我市一煙酒商行買到假酒后,向法院起訴商行要求其退還酒款并追加10倍賠償,共計72600元。商行辯稱在賣出之前并不知是假酒。近日,衛東區人民法院院長王遠蒙使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主持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支付原告各項費用共計23000元。
河南食品網訊申某在我市一煙酒商行買到假酒后,向法院起訴商行要求其退還酒款并追加10倍賠償,共計72600元。商行辯稱在賣出之前并不知是假酒。近日,衛東區人民法院院長王遠蒙使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主持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支付原告各項費用共計23000元。
據了解,2015年3月2日,原告申某在被告衛東區某煙酒商行購買3件“劍南春”酒,每件2200元,共計6600元。隨后申某發現是假酒,投訴至相關部門,衛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廠家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確為假酒。
之后雙方經工商部門多次調解無法達成一致,申某遂將該煙酒商行訴至衛東區法院,請求賠償購酒款6600元及10倍賠償款66000元,共計72600元。庭審中,被告承認涉案酒確實為假酒,但是其不小心收購別人的,在賣出之前并不知情,并表示愿意賠償申某損失,請法庭酌情減少賠償數額。
王遠蒙接手案件后,看到雙方都有調解的意愿且對案件事實部分均無異議,僅在賠償數額上有分歧,便決定當庭組織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支付原告各項費用共計23000元,案件得到圓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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