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先生在鄭州一商貿公司,購買了價值6984元的魚絲和開心果共三種食品,后發現其中兩種食品含有違規添加劑,另一種食品包裝不規范,遂起訴到法院要求10倍賠償。3月15日,鄭州惠濟區法院向記者透露,法院最終判令被告商貿公司除退還原告李先生購貨款6984元外,再支付原告10 倍賠償金69840元。加上之前對被告的4萬元罰款,商家銷售6000多元的問題食品,換來的是11.68萬余元懲罰賠償。
? 河南食品網訊 市民李先生在鄭州一商貿公司,購買了價值6984元的魚絲和開心果共三種食品,后發現其中兩種食品含有違規添加劑,另一種食品包裝不規范,遂起訴到法院要求10倍賠償。3月15日,鄭州惠濟區法院向記者透露,法院最終判令被告商貿公司除退還原告李先生購貨款6984元外,再支付原告10 倍賠償金69840元。加上之前對被告的4萬元罰款,商家銷售6000多元的問題食品,換來的是11.68萬余元懲罰賠償。
買食品含違規添加劑,男子索10倍賠償
2015年3月17日、2015年3月21日,鄭州市民李先生,共分兩次在位于鄭州惠濟區的一商貿公司,購買了樂樂牌魷魚絲、樂樂牌墨魚絲、樂樂牌開心果等產品。兩次購買上述食品的金額共計6984元。
李先生透露,經查詢得知,他所購買的上述產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強制性標準。之后,李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去年10月,工商局認定商貿公司銷售的樂樂牌魷魚絲、樂樂牌墨魚絲,違反我國《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規定,食品中含有不應添加的食品添加劑“山梨醇(山梨糖醇)”,認定“樂樂牌開心果”外包裝標識的“液體葡萄糖”不是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決定對經營者處4萬元罰款。
隨后,李先生同商貿公司進行多次協商,要求對方賠償,遭到商貿公司的推脫。2015年12月,李先生一紙訴狀,將商貿公司告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購物款,并支付10倍價款賠償。 法院判退還購物款,再10倍賠償原告
法庭上,原告李先生表示,從事食品銷售的商家應當對出售的食品類產品承擔質量安全責任。
對此,被告商貿公司表示,其銷售的產品來自合法渠道,產品有完備的質量安全檢測手續。銷售給原告李先生的食品只是外包裝標識不規范,而且已經接受了行政處罰,就沒有必要為此再對消費者進行賠償了。
法院審理后認為,經查明,被告所銷售的兩款魚絲含有此類食品禁止添加的“山梨醇(山梨糖醇)”食品添加劑,樂樂牌開心果產品外包裝所標識“液體葡萄糖”也并非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被告長期從事產品經營銷售,理應知道該三種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要求。對于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作為銷售者的被告仍出售給原告,并且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被告在進貨和銷售時盡到了食品質量審慎查驗的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貨款及支付10倍價款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做出上述判決。
法官解讀食品安全法,新法支持知假買假
該案主審法官解釋說:生產者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濫用添加劑,銷售者未盡產品質量審慎查驗義務,導致不合規食品出售給消費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論消費者是否因此實際遭受利益損失,是否屬于“知假買假”、“職業打假”行為,均可以向生產者和銷售者請求10倍價款的賠償,該懲罰性賠償不因為生產者和銷售者受到工商行政處罰而減免。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此外,本案中原告之所以勝訴,與其強烈的消費維權意識也密不可分,為此也提醒廣大消費者,一旦購買到此類不合格的商品,要第一時間留存好銷售小票、發 票以及產品包裝、剩余產品等關鍵證據,同時注重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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