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消費者權益日,河南省工商局通報了2015年消費維權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4角的消費欺詐事件,因商家最終賠償500元的處理結果而受到關注。
? 河南食品網訊 臨近消費者權益日,河南省工商局通報了2015年消費維權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4角的消費欺詐事件,因商家最終賠償500元的處理結果而受到關注。
2015年9月29日,消費者張先生在河南禹州市某超市購買了2個某品牌的牛肉桶面。結賬時,張先生發現價格和標價不一樣。店內標簽價格是3.80元/桶,而結賬價格為4元/桶。兩桶方便面,超市多收了0.40元。張先生以受到欺詐為由,向禹州市工商局投訴。
禹州市工商局派執法人員趕到現場展開調查,發現超市內標簽價格確實比收銀臺電腦顯示價格低0.2元。超市稱:一個時間段內會拿出一些商品來做活動,時間段過后,銷售人員沒有及時將標簽更換,導致標簽價格與結算價格不一致。超市負責人愿意當場向張先生道歉,并賠償商品價款的3倍作為補償。執法人員指出,不管是什么原因,超市價簽不符的行為均涉嫌欺詐,違背了誠信原則。
依據消法第55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計算。”經調解,該超市賠償張先生500元,金額是0.4元的125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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