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為保持色澤便于銷售,從事食品加工的閆師傅往豬蹄筋里加入“雙氧水”和“燒堿”,在檢方監督下,該案時隔兩年再審,閆師傅生產有毒有害食品,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 河南食品網訊 昨日,記者從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為保持色澤便于銷售,從事食品加工的閆師傅往豬蹄筋里加入“雙氧水”和“燒堿”,在檢方監督下,該案時隔兩年再審,閆師傅生產有毒有害食品,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檢方提醒,從事食品制作也要學習法律知識,了解啥能添加,啥不能添加,“不知有害俺自己也吃”等理由不是“免罪金牌”。
[案例一]提升豬蹄筋“顏值”,他動起“歪腦筋”
為做出又白又筋道的豬蹄筋,個體熟食加工戶閆師傅打起了“歪腦筋”。2013年6月至7月期間,閆師傅在鄭州市中原區鄭上路與西四環交叉口路西鐵爐村一無名加工廠內生產豬蹄筋。為了改變成品的色澤,提升“顏值”,他在同行的介紹下,開始在制作過程中加入化學秘方。
經舉報,公安機關于2013年7月30日將閆某抓獲。2015年8月,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閆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將其起訴至中原區人民法院。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閆某明知“雙氧水”和“燒堿”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生產加工豬蹄筋時添加,已經觸犯《刑法》有關規定,一審判處閆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人民幣。
[案例二]200斤肉里兌3錢硝,超出國家標準30多倍
無獨有偶,李師傅在生產牛肉時,200斤肉兌了3錢硝。記者了解到,“硝”的化學成分是亞硝酸鹽,不能食用。但李師傅在加工牛肉時發現,肉里加入“硝”,生產效率高,來錢“快”,遂在煮肉前,用食鹽和“硝”先腌制。
2013年10月20日,鄭州市公安局建設路分局在工作中發現了這個小作坊,進行處理,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對送檢牛肉進行檢驗,其亞硝酸鹽含量超出國家規定標準30多倍。2015年7月,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發現此線索,督促公安機關重新立案偵查。隨后,李師傅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嚴懲]“不知有害”等理由不是“免罪金牌”
記者采訪中發現,這兩起案例均是2013年的“舊案”,到了2015年當事人才被依法處理。這中間為啥出現處罰“斷檔”?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李紅燕介紹說:“公安機關當時沒有及時訴訟,是因為沒有相關機構出具鑒定,證明涉案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如今“舊案重提”,就是其非法添加行為是真實存在,涉及的燒堿、雙氧水、亞硝酸鹽等均為國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已經觸犯《刑法》。
此外,有些小作坊主也會找理由,被查處后表示,并不知道這些物質是有害的,搬出“自己也吃”、“家人都吃”等各種理由。目前,檢方已聯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相關法律法規告知簽字,普法的同時杜絕了從業者“不懂”等借口,一旦發現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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