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山甲、白鰭豚、浣熊、水貂……曾經穿梭于高山水域、奔走在森林草原的野生動物們,正越來越多地化作一盤盤饕餮“野味兒”、饋贈親朋好友的“佳品”。隨著近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野生動物保護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 河南食品網訊 穿山甲、白鰭豚、浣熊、水貂……曾經穿梭于高山水域、奔走在森林草原的野生動物們,正越來越多地化作一盤盤饕餮“野味兒”、饋贈親朋好友的“佳品”。隨著近日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野生動物保護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于1988年通過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曾在2004年進行過一次修改。此次時隔10余年再度修改,力度不可謂不大。其中,禁止違法經營利用及食用野生動物、調整野生動物保護名錄、野生動物保護資金由中央財政補貼等條款,被業界寄予厚望。
野生動物“利用”之爭
殘忍殺害、食用野生動物,“野味噱頭”“野味經濟”屢禁不止。分析其原因,有專家直言,“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未跟緊時代步伐”。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增加一條規定:“利用、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公序良俗,并明確對違法經營利用、食用及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其中“利用”二字,國際人道對待動物協會中國政策顧問李堅強表示反對,他認為,這是野生動物保護的漏洞。
“很多發達國家是完全禁止利用野生動物的,而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有兩大目的,一是保護,二是利用。”李堅強稱,這樣易使不法分子鉆法律的空子,用合法的經營來掩蓋不合法的貿易,比如“活熊取膽”,就是打著“利用”的口號來牟取私利。
同樣屬于“利用”,動保網聯合創始人張丹不贊成食用野生動物。她說,野生動物作為食品并沒有特殊營養,有些野生動物本身就不適宜食用,有的動物體內含有有害微生物,食用后還會對人體造成危害。
對于利用野生動物來作保健品,中國保健品協會秘書長袁宏偉認為也有不合理之處:“野生動物并不是制作保健品、藥品的唯一來源,草本植物保健品完全可以取而代之。我國已研制出了部分替代性質的植物性保健品,其作用和功效與動物制品并無區別。”
“保護野生動物與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并不矛盾,合理利用并不會造成野生動物種群危機。”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楊朝霞反駁稱,在保護優先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利用。當然,利用需要區別對待,一二級野生動物應嚴格保護,禁止利用,三四級可合理利用。
棲息地保護終“入法”
野生動物遭受的重要威脅之一,便是生存空間被人類侵占和壓縮,它們破壞農作物、傷害當地居民的情況時有發生。
因此,修訂草案增加了保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野生動物、發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名錄、防止規劃和建設項目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規定。
“如果破壞了動物的生存環境,某些具有特定習性的野生動物就很難生存,其危害不亞于盜獵濫殺。”楊朝霞認為,過去往往以編制野生動物保護名錄為主,修訂草案規定棲息地的保護尚屬首次,這是非常大的進步。
“國外不少國家早已明文規定棲息地保護,并以棲息地面積來規定種群數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珂認為,將棲息地保護加入進來更為科學,更符合生態平衡的需求。
除了增加對棲息地的保護,修訂草案還調整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修訂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對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進行一次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對名錄進行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將野生動物保護名錄提升到法律高度,值得稱贊。名錄從1989年實施至今,20多年從未修訂過,而野生動物狀況已發生了變化,部分瀕危動物無法獲得與之匹配的保護。”李堅強認為,名錄調整可以有效緩解部分野生動物不受重視的境況。
修訂草案中名錄應5年進行一次評估的規定,得到專家的一致贊同。“根據動物的生理周期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5年時間里,野生動物會有一個比較大的變化,積極作出調整很有必要。”周珂說。
在楊朝霞看來,立法硬性規定名錄5年進行一次評估,將形成有力的制度約束。
不以利用為繁育目的
修訂草案規定,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和資金,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不得虐待野生動物。
楊朝霞稱,這一規定是十分人性化的考量。“但這并不意味可以大肆繁育野生動物,更不可將利用作為繁育目的。”
對此觀點,周珂表示贊同:“人工繁育應是為了保護瀕危的野生物種免遭滅絕,而不應以資源利用為目的。”他認為,野生動物不應成為中醫藥的主要來源,應積極尋找可代替的草本植物。
楊朝霞也注意到,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盲目擴大經營以此牟利,從而刺激帶動了非法交易的市場。隨后,楊朝霞話音一轉:“雖然人工繁育具有一定危害,但不能全然摒棄,應合理規劃利用并加強監督管理,并研發推進更加科學的繁育技術。”
中央財政應予以補助
“對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的損害,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償或者實行相關政策性保險制度,中央財政予以相應補助。”修訂草案規定。
對此,周珂解釋稱,野生動物保護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投入大量時間精力和資金,需要當地政府配合執行,是一項考驗當地政府的長期性工程。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狀況的不同,修訂草案規定中央在資金上應予以相應補助,這一點考慮得十分細致。
野生動物較多的省份,自然環境保存較好,城市化進程相對緩慢,也正因如此,其財政本身比較困難,讓當地政府出資補貼受損害的居民和農作物壓力之大可想而知。
“如果補貼落實不到位,極易出現居民以暴制暴、傷害野生動物的情況。”楊朝霞認為,中央補貼可以有效避免此種行為的發生。同時,必須嚴格按照實際損失費用補償受災群眾,不能低估補償款,也不能象征性補償,以保證中央經費得到有效利用。
“野生動物是大自然的產物,是全民更是國家的資源。在法律上落實由中央財政補貼損害,充分顯示出我國在野生動物保護方面的立場和決心。”周珂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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