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是否要對入駐平臺的商家承擔連帶責任的關鍵,是“明知或者應知”其售假。不僅是“明知”,而且“應知”一樣要承擔連帶責任。
? 河南食品網訊 電商是否要對入駐平臺的商家承擔連帶責任的關鍵,是“明知或者應知”其售假。不僅是“明知”,而且“應知”一樣要承擔連帶責任
去年12月,電商“唯品會”推出周年慶促銷活動,大搞所謂“每瓶500多元甩賣飛天茅臺”的促銷。不少消費者購買促銷茅臺之后,發現竟是假貨。假茅臺事件曝光之后,輿論嘩然。
在去年的最后一天里,“唯品會”作出回應稱:鑒定結果顯示商品“無毒無害”,但“唯品會”會對所有購買者先行墊付10倍的補償;而且,唯品會已針對售假的供應商向警方報案。
從措辭上說,唯品會回避了“假貨”的說法,也將《食品安全法》中10倍的賠償,說成是“先行墊付補償”。但消費者更想知道:網絡售假,電商平臺要承擔怎樣的責任?
在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之前,關于電商平臺和入駐商戶之間的關系眾說紛紜,有的套用舊《消保法》中“商場出租柜臺”的權利義務,認為電商平臺就相當于“出租柜臺”,理應對所有商品承擔質量擔保責任;也有學者認為,電商平臺僅僅是提供中介信息服務,撮合買賣雙方交易。新《消保法》對于出現損害消費者利益網絡事件后二者的責任關系,設置了三條防線:第一,原則上消費者可向銷售者索賠;第二,如果電商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和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也可以向電商平臺索賠;第三,電商平臺“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顯然,電商是否要對入駐平臺的商家承擔連帶責任的關鍵,是“明知或者應知”其售假。不僅是“明知”,而且“應知”一樣要承擔連帶責任。這降低了消費者維權的門檻,也是法律通過“推斷”的方式,加重了電商平臺對商戶合法性的審查義務。
好比,之前一些網絡服務商“揣著明白裝糊涂”,利用所謂“客戶上傳資料”,傳播侵犯著作權的視頻、音頻作品,以此“打擦邊球”牟利。之后,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立了幾條規矩,作為判定網絡服務商“應知”在侵權的標準,有效解決了“打擦邊球”的問題。
同理,隨著新《消保法》相關案例的不斷完善,也會逐漸厘清電商平臺“應知”售假,或者承擔更多審核義務的標準。比如,像這次出事的“唯品會”,本身就承諾“只從品牌方、代理商和品牌分支機構進貨”;假茅臺也是在店慶促銷活動中推出的;而且茅臺公司再三強調與“唯品會”沒有任何形式的合作。在這種情況之下,理應推定“唯品會”對所促銷的商品的真實性承擔擔保責任,是“應知”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從而承擔連帶責任的。所以,這次唯品會“主動墊付10倍補償”,看似態度好,其實還是迫于新《消保法》的威力。
事實上,從之前公布的《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到之前多起判定電商平臺承擔連帶責任的判決,包括這次“唯品會”的“主動墊付補償”,可以認為,從行政執法機關,到司法機關,再到電商平臺,都意識到“應知”的推定在降低,而電商平臺審核商品質量的責任在提升——就是要用連帶責任,倒逼電商平臺完善假貨審核義務,不能再“揣著明白裝糊涂”。
① 凡本網所有原始/編譯文章及圖片、圖表的版權均屬河南食品網所有,如要轉載,需注明“信息來源:河南食品網”。
② 凡本網注明“信息來源:XXX(非河南食品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僅僅是出于傳播信息的需要,并不意味著代表本網站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站轉載使用,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轉載或者聯系轉載稿費等事宜,請與我們接洽。
新款兒童飲料Fruitizz 含糖量接近兒童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