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臨潁縣消費者周女士從某超市購買了價值18元的香腸,購買后發現該食品生產日期為2015年5月3日,保質期為120天,經計算發現已經過期,遂投訴至當地工商部門要求超市賠償。
? 河南食品網訊 10月22日,臨潁縣消費者周女士從某超市購買了價值18元的香腸,購買后發現該食品生產日期為2015年5月3日,保質期為120天,經計算發現已經過期,遂投訴至當地工商部門要求超市賠償。
對于此事,超市表示不是故意銷售過期食品,可能是由于工作人員疏忽造成的,而消費者是知假買假,存在惡意消費的主觀故意的嫌疑,所以超市不能接受如此高的賠償要求。
工商人員表示,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了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經協調,超市方賠償周女士10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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