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閻某在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鄭上路與西四環交叉口路西鐵爐村一無名加工廠內生產豬蹄筋。剛開始自己加工的豬蹄筋顏色總不太好看,后來聽同行們介紹,多加一些成份,豬蹄筋的顏色會更好看。于是閻某也試著加了一些化學成份。試完之后,效果果然不錯。在以后的加工過程中,閻某每次都少添加一些化學成份,這樣生產出來的豬蹄筋比以前銷路好了很多,賺的錢自然也多一些。正當閻某高興之時,公安機關接到舉報,7月30日閻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 河南食品網訊 被告人閻某怎么也沒有想到,自己加工豬蹄筋會把自己送進監獄。一時的利欲熏心,竟要終生后悔。
2013年6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閻某在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鄭上路與西四環交叉口路西鐵爐村一無名加工廠內生產豬蹄筋。剛開始自己加工的豬蹄筋顏色總不太好看,后來聽同行們介紹,多加一些成份,豬蹄筋的顏色會更好看。于是閻某也試著加了一些化學成份。試完之后,效果果然不錯。在以后的加工過程中,閻某每次都少添加一些化學成份,這樣生產出來的豬蹄筋比以前銷路好了很多,賺的錢自然也多一些。正當閻某高興之時,公安機關接到舉報,7月30日閻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2015年8月,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檢察院以被告人閆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將其起訴至中原區人民法院。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閻某明知雙氧水和燒堿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生產加工豬蹄筋時添加。經河南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定,其使用的燒堿中含氫氧化鈉98.1%;其使用的雙氧水中含過氧化氫27.5%。而這些化學成份都是禁止添加的。閻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閆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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