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冬季吃火鍋、涮肉丸成了很多市民的最愛,有細心市民發現,從超市買的幾包牛肉丸外包裝上,配料一欄卻寫著雞肉、豬肉等。記者走訪京城多家超市和農貿市場發現,這樣的情況并不少見。其中有些牛肉丸的原料根本不是牛肉,而有些牛肉丸的牛肉含量不足一成。
? 河南食品網訊 進入冬季吃火鍋、涮肉丸成了很多市民的最愛,有細心市民發現,從超市買的幾包牛肉丸外包裝上,配料一欄卻寫著雞肉、豬肉等。記者走訪京城多家超市和農貿市場發現,這樣的情況并不少見。其中有些牛肉丸的原料根本不是牛肉,而有些牛肉丸的牛肉含量不足一成。 (據《北京青年報》)
商家以好的名義做招牌,實際上售賣低劣貨色,如此行為我們稱之為“掛羊頭賣狗肉”。如今,牛肉丸竟然牛肉含量低至不足一成,主要成分以雞肉、豬肉、淀粉等為主,已嚴重不符其牛肉丸之名,與“掛羊頭賣狗肉”又有何差別?
牛肉丸牛肉含量超低甚至不含牛肉,對此予以管理其實并非無法可依。在2009年修訂的《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關于食品名稱曾有如下規定: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據此可見,牛肉丸牛肉含量低至不足一成,那么其名稱中應當標注出其他主要成分,如果完全不含牛肉更不應當標稱為牛肉丸,否則將涉嫌欺騙消費者,屬于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
另外,根據相關規定,商品使用不真實的產品名稱,或質量低劣存在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屬于假冒偽劣產品。牛肉丸牛肉含量過低乃至完全不含牛肉,難免令人質疑:不含牛肉的產品名稱標注為牛肉丸,是否屬于“不真實的商品名稱”,又是否屬于摻雜、以假充真等行為?至少,部分牛肉丸的名稱中未能真實標稱其主要成分屬性,有很大的誤導消費者的嫌疑。而如果相關牛肉丸產品通過廣告等方式進行了宣傳,而廣告商品的性能、成分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卻仍以牛肉丸之名誤導引誘消費者購買,還可能涉嫌違反新《廣告法》,構成虛假宣傳。
對此,筆者以為不妨借鑒藥品名稱管理中的通用名稱,對食品制定通用名稱命名規范,依據其主要成分及含量等來為食品制定更為直觀的通用名稱,并在顯著位置予以標示,使得廣大消費者更加直接明了地看清所購買食品的成分屬性。同時,對于不含牛肉的牛肉丸,更是應當依法摘下其“光鮮外衣”,完全揭示其本質成分屬性,避免消費者被帶有欺騙性的食品名稱所誤導引誘。
總之,針對牛肉丸牛肉含量過低乃至不含牛肉的現象,不能僅靠消費者自行觀察辨別,有關部門理應及時站出來,依法規范食品名稱管理等,為消費者掃清食品消費中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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