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經營的熟食店中添加假鹽用于食品加工,其食鹽中碘酸的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被告人陶某武,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11月27日,被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 河南食品網訊 在自己經營的熟食店中添加假鹽用于食品加工,其食鹽中碘酸的含量不符合標準要求的被告人陶某武,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11月27日,被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被告人陶某武在新野縣上港鄉崗南村經營的熟食店,2015年三、四月份,購進散袋食鹽三十余斤用于食品加工,至案發已用去二十余斤。經鑒定,被告人陶某武用于食品加工的食鹽中碘酸的含量不符合GB5401-200BG26878_2011標準要求。
經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在食品加工的過程中,違反規定,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散袋食鹽,造成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并公開銷售,足以造成嚴重的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受到懲罰。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為打擊犯罪,保護國家食品的衛生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健康權利不受侵害。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相關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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