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食品不能再銷售”,這是人人都知道的常識,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卻不可避免的有過期食品“裝嫩”之后,二次銷售的可能。盡管消費者已經有意識的去看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對于篡改食品生產日期之后再次銷售的食品也是無可奈何。
? 河南食品網訊 “過期食品不能再銷售”,這是人人都知道的常識,但是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卻不可避免的有過期食品“裝嫩”之后,二次銷售的可能。盡管消費者已經有意識的去看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但是對于篡改食品生產日期之后再次銷售的食品也是無可奈何。
“過期食品又吃不死人,不用大驚小怪”,對于這樣的“歪理邪說”,小編只想給予狠狠的鄙視。過期食品吃出疾病的概率要比保質期內的食品高上許多倍,甚至導致身體疾病的潛伏期可能會很長。食物的本質本是維持生命,同時帶來身心的愉悅,這是過期食品無論如何也做不到的。
過期食品二次銷售觸犯的不僅僅是道德,還有法律。《刑法》143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3年以下徒刑,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7年以下,特別嚴重的7年以上直至無期徒刑。這里面有個明知的情節,即明知道該食品已經過了安全期仍然出售。
盡管過期食品在道德和法律層面都給與警示,但是仍有人在利益的驅使下以身犯險。去年,浙江溫州瑞安一家老牌奶企,竟將過期一個月的早餐奶“回爐”重造,然后修改生產日期混充在剛出廠的鮮奶中,在不到半年時間內,這家企業加工過期早餐奶多達25萬余瓶。這樣的案例讓人觸目驚心。但是,這只是千千萬萬案例中,過期食品再銷售事件的冰山一角。
如何在“互聯網+食品”戰略下避免過期食品再銷售?這就不得不提到食品追溯。食品追溯在今年《食品安全法》正式頒布實施之后,對食品進行有效可追溯也是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刻意強調的重點之一。《食品安全法》42條:“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
作為國內唯一的第三方食品追溯平臺——卓奇食品追溯平臺早在2011年成立之初以“食品遇上互聯網”為指導理念,這與2015年的政府工作工作報告中“互聯網+”的戰略不謀而合。
相信在未來的某一天,消費者在超市中隨處可見的都是帶有二維碼的可追溯食品,再也不會有“裝嫩”的過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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