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些地方“任性”宰客事件頻頻被媒體曝光,繼山東青島“天價蝦”后,10月底曝出的福建武夷山“天價麝香肉”事件也以被罰款整頓告終。11月初,湖南長沙又曝出8元1杯的“天價白水”,職能部門則回應稱“一個愿打一個愿挨”。
? 河南食品網訊 近期,一些地方“任性”宰客事件頻頻被媒體曝光,繼山東青島“天價蝦”后,10月底曝出的福建武夷山“天價麝香肉”事件也以被罰款整頓告終。11月初,湖南長沙又曝出8元1杯的“天價白水”,職能部門則回應稱“一個愿打一個愿挨”。
事實上,一些旅游景點宰客欺客現象由來已久。2012年的“三亞宰客”事件曾一度成為當時網絡上出現頻率最高的熱詞之一,同時也將三亞這座旅游城市推上了風口浪尖。法學博士、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李學輝在接受人民網記者采訪時表示,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太低,目前的處罰力度遠不足以阻止經營者宰客的沖動。
宰客事件頻發 罰款停業或治標不治本
10月4日,有游客在山東青島市樂凌路“善德活海鮮燒烤家常菜”吃飯時,一盤“海捕大蝦”要價高達38元一只,整盤收費1500余元。10月6日晚,青島市市北區區委宣傳部發布消息稱,當地物價局擬對該商鋪作出9萬元的行政處罰。
10月11日,有網友稱江蘇無錫1881半島酒店喝下午茶,結賬時發現,該酒店的話梅按顆賣,每顆要價8.8元。10月13日中午,無錫市物價局發布消息稱,該酒店確有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物價局依法對酒店作出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10月27日,上海一游客在福建武夷山一家名為“武夷公社”的餐館吃飯,點菜時被口頭告知“48元一份”的麝香肉在結賬時變成了“48元一兩”。事后,劉女士向相關部門進行了投訴。10月30日,武夷山市官方通報稱,該餐館存在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價格公示的違法行為,物價部門當天對該餐館發出整改通知書。同時,經林業部門鑒定,該食材確認為國家嚴禁獵捕、買賣、實用的野生麂子。武夷山相關職能部門按最高處罰標準對涉事餐館進行懲處,共罰款17360元。
11月2日,天津游客段先生在湖南長沙泊麓匯餐廳就餐。期間,段先生被服務員告知白開水要8元一杯,無奈之下,花了24元買了3杯白開水。11月6日上午,長沙市發改委辦公室徐主任就此事接受媒體采訪時稱,目前,餐飲業收費已由商家自行定價,商家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場調節,不需要備案。政府職能部門不作干預,僅作指導。他還表示,如果商家在提供商品和服務前,已經明碼標價,并在消費前告知顧客,行為即為合理,“一個愿打一個愿挨。”
記者梳理幾起備受關注的宰客事件發現,無論是“天價蝦”還是“天價麝香肉”,都是消費者曝出“被宰”后,工商、物價、公安等部門介入調查,對涉事商戶進行罰款、停業整頓等處罰。有媒體、學者表示,僅靠罰款停業不足以杜絕“天價”宰客現象。
法律專家:黑商家違法成本太低 執法者別冷了消費者的心
“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太低,目前的處罰力度遠不足以阻止經營者宰客的沖動”,法學博士、北京市律師協會合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李學輝在接受人民網記者采訪時表示,黑商家在巨大利益面前容易做“一錘子買賣”,因為消費者維權成本太高,時間、精力、財力都不允許,經營者就心存僥幸,以為消費者不會較真。而部分執法部門對于消費者的合理訴求推脫、敷衍、不作為,也冷了消費者的心。
李學輝告訴記者,價格主管部門、工商主管部門各司其職而又相互配合,共同維護市場秩序。原則上,價格問題由物價部門負責,市場管理問題由工商部門負責,處理機制上很明確。在青島大蝦事件中,店主明顯涉嫌宰客,讓顧客以遠遠超過其真實價值的價格按只購買大蝦,顧客拒絕,店主持棍脅迫顧客就范,不僅涉嫌民事欺詐,還有可能涉嫌強迫交易罪或者敲詐勒索罪。對于宰客行為,無論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依據《刑法》,公安部門均有權處理,不能推脫。
中消協建立黑名單制度 消費者有權三倍索賠
如何避免此類情況發生?“必須提高‘宰客’業主的違法成本”,李學輝認為,比如,提高處罰金額、延長停業整頓期、情節嚴重者則終身禁止從事相關行業。同時,完善黑名單機制,對列入黑名單者,提醒有關部門加強監管,累犯達到規定次數,也永久禁止從事相關行業。此外,還要及時向社會公布業主的誠信記錄,提醒消費者注意分辨、預防。
中國消費者協會新聞發言人針對此類事件公開表態稱,希望政府有關部門對不法經營者采取零容忍態度,依法嚴厲處罰。各地旅游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保護旅游消費者權益長效、聯動機制,暢通消費者投訴處理渠道,建立旅游市場不法經營者黑名單制度,為消費者創造放心的旅游消費環境。
李學輝建議,消費者如果遇到菜品質量問題需要維權,可以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如果是菜品價格有問題,則可向物價部門投訴;如果發生糾紛,可以第一時間報警,由公安部門介入處理,并積極收集相關證據。如果在夜間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也可以撥打當地24小時政府熱線12345尋求幫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欺詐經營要三倍賠償,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李學輝表示,價格欺詐也屬于消費欺詐的一種,消費者可以主張三倍賠償,店主不能簡單返還消費本金了事。
李學輝認為,想要真正杜絕宰客事件,不僅需要經營者誠實守信,監管者也要負責高效,同時,消費者也要勇于為自己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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