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是消費者科學選購、合理食用保健食品的重要參考依據,其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反映產品信息。
? 河南食品網訊 保健食品標簽和說明書是消費者科學選購、合理食用保健食品的重要參考依據,其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反映產品信息。
雖然此前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也需要注冊或備案,也要求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但并沒有要求載明“含量”,所以出現了一克蟲草生產幾噸“蟲草粉”等夸大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保健食品亂象。
在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條指出: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內容應當真實,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載明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應當與標簽、說明書相一致。
省食藥監局負責人介紹,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是藥品才具備的功能,非藥品不得在其標簽、說明書上進行含有預防、治療人體疾病等有關內容的宣傳。因此,保健食品不得用“治療”、“治愈”、“痊愈”、“醫治”等詞匯描述和介紹產品的保健作用,也不得以圖形、符號或其他形式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保健食品的適宜人群和不適宜人群是指為保證使用安全,根據保健功能的不同而在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中載明的適宜食用和不適宜食用該保健品的人群。比如,抗氧化類保健食品的適宜人群是中老年人,不適宜人群是少年兒童。適宜人群的分類與表示應明確。
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是指保健食品中發揮特定保健作用的有效成分,包括功能性碳水化合物、膳食纖維、低聚糖、維生素、礦物元素等等。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或者標志性成分及其含量必須在標簽、說明書中載明。
新《食品安全法》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標明含量,能有效保障保健食品消費者的知情權。生產者如果故意在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上標注虛假信息,則構成欺詐,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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