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不出戶,吃遍天下美食,已經成為許多年輕人的網絡購物習慣。但以往在網站上買到了不合格的食品,如何維權成為了一大難題。隨著“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填補了以往對網購食品監管的空白,標志著網購食品將不再游離于法網之外,吃貨們可以更加放心網購食品了。越秀法院羅法官將為大家重點解讀網購食品如何維權。
? 河南食品網訊 足不出戶,吃遍天下美食,已經成為許多年輕人的網絡購物習慣。但以往在網站上買到了不合格的食品,如何維權成為了一大難題。隨著“史上最嚴”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填補了以往對網購食品監管的空白,標志著網購食品將不再游離于法網之外,吃貨們可以更加放心網購食品了。越秀法院羅法官將為大家重點解讀網購食品如何維權。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這意味著網絡平臺需要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更加嚴格的審查,一是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二是明確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安全管理責任,三是如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需要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進行審查。網絡平臺不再是一些“三無食品”的避風港。 《食品安全法》實施后,網購食品消費者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
這意味著,以后如果消費者在網絡平臺買到了假冒偽劣產品,在網絡平臺不能提供經營者信息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網絡平臺索取賠償,網絡平臺要為自己的“間接”錯誤買單,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網絡平臺對在其平臺上經營的食品銷售者的自檢力度,增加了網絡平臺的一般性注意義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證了消費者在網絡平臺購買食品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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