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風險刑法是指,為了避免違法行為導致的巨大風險,刑法通過處罰危險犯的方式,希望能更早地、更周延地保護法益,進而實現刑法積極的一般防御目標。跟傳統刑法相對比,風險刑法通過提前介入,從而避免更嚴重的后果,旨在改變刑罰的滯后性,更早地保護法益。
河南食品網訊: ? 河南食品網訊 所謂風險刑法是指,為了避免違法行為導致的巨大風險,刑法通過處罰危險犯的方式,希望能更早地、更周延地保護法益,進而實現刑法積極的一般防御目標。跟傳統刑法相對比,風險刑法通過提前介入,從而避免更嚴重的后果,旨在改變刑罰的滯后性,更早地保護法益。
一、風險刑法
食品安全領域對我們的威脅越來越急迫。從毒奶粉到染色饅頭、瘦肉精、毒生姜等等一系列的有害食品,一方面反映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已經危險到了一定程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國在這一領域的監管力度不到位,我們為什么不加強法治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呢。
而傳統刑法在面對現代社會的諸多風險時,在反應速度、應對方式和保護力度上都表現出相對的滯后和乏力。我們需要對傳統刑法理論中刑法的功能定位、責任原則、違法性依據等內容進行反思和調整,實現刑法在風險社會里有效管控風險、提前保護法益、加強一般預防的目的。然而由于刑罰的嚴酷性,如果濫用刑法對風險進行管控,過度限制人類社會發展中必須承受且能夠承受的“允許的風險”[郝艷兵《風險刑法:以危險犯為中心的展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可能會侵犯到公民的個人權利,最終阻礙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使這種管控本身成為風險社會不可預測的風險之一。
所謂風險刑法[傅達林《公訴人》2011年第十期],就是為了避免違法行為導致的巨大風險,刑法以處罰危險犯的方式更加早期地、周延地保護法益,進而實現刑罰積極的一般預防目的。與傳統的刑法相比,風險刑法提前介入以避免更加嚴重后果發生,重在改變刑罰的滯后性弊端,傾向于法益保護早期化。例如“醉駕入罪”,就是一種典型的風險刑法。
刑法介入風險治理,首先要對風險進行評估。任何社會都存在各種風險,但并非所有的風險都需要刑法來規制,某個領域一時的或零星的小范圍風險,并不能構成刑法介入的理由,這種風險需要形成一定的規模,在某一領域成為“公共之惡”,并可能持續性地影響公共安全利益。面對大規模的風險不斷給公共秩序帶來的危險,刑法便不能坐視不理,所以在易于引發重大風險的諸如環境保護、恐怖主義等領域,刑法的防衛線就應當向前推移。
風險刑法的另一個標準,就是當其他法律手段幾乎失效,靠自己的力量難以確立起基本的公共秩序時需要刑法的介入。如果能夠通過行政法律手段等進行有效調控的,就不需要刑法的介入。因為一個動輒強調通過刑法治理的社會,必然會造成濫刑的危險,有違現代法治的理念。因而在考量風險刑法邊界時,尤其需要尊重其他法律手段的治理地位。
二、食品安全領域的風險治理
就食品安全而言,人們餐桌上的風險已經形成了規模,甚至比危險駕駛的風險更為強大。雖然國家為此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確立了多種行政執法監督體制,但是實踐證明這種行政法手段已經接近失靈。如果這種執法機制的失靈達到了一定程度,此時就有必要借助刑法。
兩高的司法解釋中,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都依據可能造成的危險損害進行了治罪,例如“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的立法表述,便具有風險刑法的特征。
兩高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無證據證明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但是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該其他犯罪定罪處罰。這更全面地防范可能的風險,使幫助者也承擔責任,防止一些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逃脫責任,進而再犯。這也體現了風險刑法中更周延地保護法益,防止犯罪的目的。
餐桌上的“風險刑法”,不單單指向問題食品的“始作俑者”,同時還應指向那些執法監管主體。從更寬泛的意義上講,那些處在執法崗位上的責任者,一旦失職瀆職懈怠法定責任,客觀上便將公民置于無所保護、無處可依的危險境地,其失職行為也是一種“風險源”。兩高的《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其他瀆職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如瘦肉精事件中,某些監管者與不法企業、商家結成利益同盟、監守自盜,幾乎令食品安全防線全線淪陷。出于對這種危險的預防,刑法可以通過懲治失職瀆職者,從而在刑法的威懾下確立起行政執法的責任體系。
當然,風險刑法的治理關鍵在于“法貴必行”,而不是崇尚一時的重典治亂。要發揮風險刑法對于餐桌的凈化功能,重點不在于啟動重刑威懾,而是追求懲治的密度。將有限度的風險刑法運用于每一次食品安全危機之中,司法機關及時跟進每一起事故,查處背后蘊藏的危險犯罪和瀆職犯罪,這才是刑法介入餐桌安全的科學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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