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網絡食品經營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
河南食品網訊 8月18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布《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意見稿》,網絡食品經營者須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
據記者了解,由于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目前通過淘寶、微信等平臺售賣食品的商家絕大多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
《意見稿》對網絡食品交易中經營者和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責任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獲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后,網絡食品經營者還應將網址、IP地址,書面告知原頒發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商家公布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違者監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意見稿》要求,平臺提供者應承擔的義務包括經營主體審查登記、銷售食品信息審核、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等。平臺提供者不僅要對食品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查,還應當建立檢查制度,查處平臺內虛假信息、夸大宣傳、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以及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消費者通過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首先可向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如出現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情況,消費者也可向平臺要求賠償。
在監管責任劃分上,《意見稿》明確了網絡食品交易違法行為由網絡食品經營者經營許可、備案所在地或者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不能確認網絡食品經營者所在地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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