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谞:為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的全程控制,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了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部門間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機制和企業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的義務。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42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國家鼓勵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分為傳統追溯體系和現代追溯體系。說到這里,給大家講講,法律上明確提出,國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只是建立制度,并不是建立平臺,企業是要建立追溯體系,法律里邊并沒有說政府要建立平臺,食品生產企業有大有小,包括農副產品,也存在追溯建立,但是一定要可追溯。
符春彥:國家是制度的建立者,追溯平臺的建立還需要企業和市場運作,企業可根據自身需求開展追溯,自建追溯平臺或者依靠專業第三方機構實施追溯,追溯的形式多樣,在信息化時代互聯網+浪潮下,信息化的追溯手段更方便快捷,信息更準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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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谞:完善問題產品召回制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將問題食品召回分為生產者召回和經營者召回。這個是一個改變,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內,召回只用在生產企業,咱們傳統觀念是生產企業有召回,經營者不存在召回,但是這次我們和歐盟、美國、日本立法機構在交流過程中,他們介紹在國外只要問題食品離開范圍內給要回來都是利用召回,所以這次新食品安全法把經營者也列入召回范圍內。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63條在擴大食品召回范圍、確定食品生產者召回義務的基礎上,增加了經營者召回的義務。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符春彥:食品追溯平臺不僅要涵蓋生產,也要涵蓋流通過程,真正實現食品全程追溯。食品全程追溯是食品召回的前提,《食品召回管理辦法》已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問題食品有效的召回需要每一個食品都能追根溯源,不能追蹤的食品召回無疑是大海撈針!7月份河南一加一全城懸賞召回“早產”面粉的事件就是一個典型案例,企業的食品安全責任心很強,但是全城懸賞找回“早產”面粉的火爆局面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企業追溯制度的缺失,公司自身召回功能疲軟。一旦發生問題食品危害人體健康事件,不能迅速準確地實施召回,企業面臨的將不僅僅是相關部門的處罰,消費者信心的喪失對辛苦創立的品牌的打擊將是致命的!
陳谞: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63條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對召回的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銷毀,應提前報告時間、地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此外,借鑒國際社會的經驗,從分類管理的實際需要出發,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63條還規定,對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者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符春彥:召回信息需要對政府敞開,也需要讓消費者獲知。將信息傳達到龐大的消費者群體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可以通過媒體,其實還可以讓產品自己說話!政府、企業、消費者的互動都可以靠卓奇食品追溯平臺解決,對于已實施召回而又因流通環節眾多還沒有完全召回的產品,政府可以通過追溯平臺上的召回功能實施信息上的問題食品召回,當消費者用手機掃描到已被實施召回的食品二維碼時會有警告字樣,食品本身也可以表達“我已被實施召回,請勿購買”,避免問題食品的影響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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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谞:我想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以后,企業一定要注意召回這項工作,因為現行的食品安全法也有召回這要求,質檢總局也出臺過食品召回的辦法,但是實事求是的講,食品企業用到召回的很少,這個食品安全不符合標準的比比皆是,如果新食品安全法實施以后,企業不去召回,對企業的影響是很大的。
符春彥:食品召回和食品追溯是共生的,企業在實施召回的時候就明白追溯的重要性,因為可追溯是有效實施召回的前提!
附:以上部分內容來自FIE食安檢測設備展期間《食品安全法》分享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陳谞副司長錄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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