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絕外帶食品”之類的規定,的確是一種現實常態,不僅不少電影院如此,很多KTV、餐館也是如此。很多人一開始會“爭辯”兩句,但并沒什么用,然后也就“懶得麻煩”了,接著就“習以為常”了。商家是逐利的,今天如果放任它在小的方面侵害你的權利,明天它就可能在大的方面侵權。可以說,比“霸王條款”更可怕的是消費者這種“習以為常”心態。然而,造成消費者一味退讓的現狀,這絕對不是消費者的錯,而是制度規定與法律法規的漏洞造成的。如果維權能更容易一些,維權的受益會更大一些,維權的人必然會越來越多
“謝絕外帶食品”之類的規定,的確是一種現實常態,不僅不少電影院如此,很多KTV、餐館也是如此。很多人一開始會“爭辯”兩句,但并沒什么用,然后也就“懶得麻煩”了,接著就“習以為常”了。
不過,根據新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這就是說,所謂的“謝絕外帶食品”,是赤裸裸的“霸王條款”,消費者是有權拒絕的。
那么在現實生活中,為何多數消費者任由自己的權利遭到侵害而不選擇維權呢?答案不言而喻,一是受益太小,二是成本太高。去KTV也好,去電影院也罷,能帶進去的,無非是爆米花、飲料與酒之類的東西,即便維權成功了,也就是帶進去罷了,但肯定耗時耗力。為了一丁點的權利卻犧牲更多的時間與精力成本,這是很多人不愿意承受的。在這樣的境況下,消費者維護權利的沖動自然就消失殆盡了。
而必須拷問的是:還有多少“謝絕外帶食品”式的霸王條款?仔細審視,不難發現其影子仍然時有所見。如打折衣服不讓試,回家發現不適合;ATM機少吐200元銀行卻說“離柜不負責”;辦理健身房年卡后,不能再退款;快遞要求“先簽收后驗貨”;影樓拍婚紗照,底片要另收費……這些都是“霸王條款”,但往往很少有人去“較真維權”,多數人都甘愿做“沉默的好人”。這樣的現實,的確是很可怕的。
商家是逐利的,今天如果放任它在小的方面侵害你的權利,明天它就可能在大的方面侵權。可以說,比“霸王條款”更可怕的是消費者這種“習以為常”心態。然而,造成消費者一味退讓的現狀,這絕對不是消費者的錯,而是制度規定與法律法規的漏洞造成的。如果維權能更容易一些,維權的受益會更大一些,維權的人必然會越來越多。而除了消費者自己維權之外,消費者協會、相關政府部門等組織或機構,也應“幫忙維權”。唯有如此,企業尊重消費者權益才會成為一種堅定的信仰。(楊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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