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業健康發展,離不開高效的監管體系。4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草案)》,從簡化管理環節、強化全程監管、加大法律處罰力度等方面著手,推動簡政放權,完善監管體系,在業界引發關注。根據公開征集意見的反饋,本期我們將聚焦“兩證合一”、“非主要農作物登記”和“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等焦點問題。
河南食品網訊 種業健康發展,離不開高效的監管體系。4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修訂草案)》,從簡化管理環節、強化全程監管、加大法律處罰力度等方面著手,推動簡政放權,完善監管體系,在業界引發關注。根據公開征集意見的反饋,本期我們將聚焦“兩證合一”、“非主要農作物登記”和“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等焦點問題。
關鍵詞:兩證合一
《種子法》修訂草案將種子生產與種子經營合二為一,成為第五章種子生產經營,部分內容如下:
第三十一條種子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分級審批發放。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生產經營以及外商投資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從事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林木良種種子的生產經營以及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種子企業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和非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不需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生產經營“兩證合一”有“兩利”
李立秋
這次《種子法》修改草案中,將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種子經營許可證“兩證合一”,即企業只辦一個證——在注冊地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即可在適宜的地方開展種子生產和經營。
這樣改的目的,一是減少行政許可,減少企業麻煩。如一個玉米種子的經營企業,要在甘肅的張掖制種,可以自己持生產經營許可證到當地和農民租地制種;也可以直接委托當地的種子生產企業制種。這個種子生產企業不用先到縣區種子管理機構申請,審核通過后再到省里的種子管理局辦許可證,省去很多時間。但生產種子前應向所在地縣級種子管理機構備案,也就是要告知當地,我在你縣的哪個鄉鎮哪個村、受何企業委托、生產多大面積的哪個品種。受委托制種的企業,備案時應出示委托書。這樣備案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制種市場的管理。
二是便于控制私繁濫制。單純的種子生產型企業不用辦理許可證,但要制種就要和有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簽訂委托生產合同。如果制種者自己沒有生產經營許可證,又沒有委托書,就是私繁濫制。現行種子法對生產許可證申領者的硬件要求很全面,但對所生產種子的來源要求不嚴,只要求“申請領取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一些沒有品種權的品種,容易被私繁濫制侵權。
在《種子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見時,對“兩證合一”也提了一些意見。一種是種子企業提的,認為“兩證合一”,還要到種子生產地去辦生產經營許可證,豈不更麻煩了?這是一種誤讀,沒有認真讀修改草案。另一種意見是種子管理機構提的,認為不辦種子生產許可證,加大了管理難度。這對種子生產重點縣、省的種子管理機構來說,是減少了審核權和許可權。權力小了,但責任還在,應把力量重點放在市場監管上,查處私繁濫制,打擊侵權套牌。
如果這個修改草案獲得通過,中國種子協會應制發一個種子生產委托書標準樣本,統一格式,以便于監督管理。
(作者系中國種子協會副會長)
現行《種子法》第三章品種選育與審定中并未提及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
《種子法》修訂草案將在原本第三章的內容上加入“登記”部分,部分內容如下: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列入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申請登記。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統一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平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登記受理工作。
凡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的品種,予以登記并公告。
申請者對申請文件和提供種子樣品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文件包括品種的種類、名稱、來源、特性、育種過程以及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結果等。
一個品種只能在一地申請登記。
管理部門應做生產安全“守望者”
鄒芳剛
近年來主要農作物種子市場秩序得到明顯改善,但無法回避的是,以蔬菜為主的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市場秩序不容樂觀。由于監管缺失,在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領域,侵權制假、缺乏誠信的“破窗效應”突出。在生產上,非主要農作物種子質量事故率遠高于主要農作物種子,并且由于是經濟作物,一些蔬菜種子質量事故造成的損失遠重于大田作物。怎么辦?關鍵在于,完善法律法規,彌補監管缺失,管理部門需當好“守望者”。
因此,本次《種子法》修訂提出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登記制,既是重大變化,也是亮點。其一,從保障生產安全、保護創新以及保護農民的角度看,作物無所謂“主要”與“非主要”。主要農作物種子會引發生產事故,非主要農作物種子同樣也會;主要農作物品種創新需要保護,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創新也需要保護。只管主要農作物品種,不問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是明顯存在缺陷的。其二,從品種審定改革的角度,本次修訂把審定作物從28個降為5個,同時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實施登記管理,進行有效銜接,在審定作物中又對育繁推一體化企業開通綠色通道,是對品種審定改革積極、穩健的推進,改革方向不言而喻。
然而,實施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將面臨諸多困難。一方面,非主要農作物種類繁多,如何確定登記作物目錄是難題。另一方面,由于多年未加管理和保護,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資源普遍共有,這些共有的品種資源又由誰來登記?在推進登記工作上,有幾點想法:
第一,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登記作物品種應突出重點、分批確定,首先把從審定品種中退出的作物品種列入登記目錄;再把生產技術要求較高,種子經營風險較大的作物列入;以后把生產面積相對較大,與群眾生活密切,在國際上競爭優勢明顯的作物品種逐步列入。
第二,抓住核心,化繁為簡。登記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品種信息,以便于市場監管。堅持申請者對備案信息負責的原則,登記信息應以申請者提供品種相關信息(含DUS)和標準樣品為主,登記受理后只需對標準樣品進行快速DNA檢測比對,不再增加其他審核,包括指定由第三方機構提供檢測數據,避免形成“類審定”,也不能把登記和品種權保護糾纏在一起。
第三,搭建平臺,強化服務。相關職能機構應當推動搭建平臺,為企業提供非主要農作物品種抗性、經濟性狀測試服務,由企業自愿參加,市場化操作,解決企業自身鑒定測試能力不足問題。
第四,上下聯動,形成合力。登記工作面廣量大,且面臨以前未遇到的新問題,各級職能機構配合十分關鍵,尤其是部、省兩級要無縫對接、融為整體,才能推進登記工作有序、有效開展。
(作者系江蘇省種子管理站站長)
現行《種子法》第十章法律責任中,部分內容如下:第六十條規定,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或種子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種子的,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種子法》修訂草案增加了對19種種子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部分內容如下:
第七十三條規定,處理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時,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規定,對生產經營假種子或者假冒授權品種的,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不能遷就
張世煌
修訂的《種子法》草案與現行《種子法》相比,已經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但遠遠不夠,對侵犯知識產權和欺騙農民的行為還是有些遷就。市場經濟下發生的行為問題只能靠法律的嚴厲懲罰去糾正,法律本身也屬于市場經濟的要素之一。所以,關鍵是動用市場的力量去懲罰違規企業和個人。以往各地公安機關和司法機構缺乏執法依據;“種業流氓”的侵權成本極為低廉,而企業維權的社會代價極為高昂,企業沒有了維權積極性,這種狀況不可能吸引社會資本投資種業。所以,各類企業和科研機構創新積極性越來越下降。這嚴重損害了我國種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健康發展。
現行種子法對侵權行為只有象征性的行政處罰,起罰點過低,涉及到種業的嚴重侵權行為沒有入刑,起不到震懾作用,導致侵權成本太低,而企業維權的代價又太高。只靠行政處罰遠遠起不到保護知識產權和保護創新積極性的作用。
需要堅持施行行政處罰與基于商品經濟的賠償責任相結合的原則。現在的修訂版本中只規定行政處罰,沒有規定賠償責任。要把行政處罰與賠償責任結合起來才能起到遏制作用。而且,企業的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應當要求侵權一方承擔刑事和經濟賠償責任,這才能震懾侵權不法行為,激勵和保護創新積極性。此外,行政處罰的起點要高,使人打消侵權念頭。賠償責任包括產品研發費用(育種成本)+市場預期可獲得的利益(潛在利益)。
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必須有可操作性。現在的癥結是各地在執法過程里無法可依,沒有辦法提高處罰力度。所以,這次要重點修改第七十三條內容。國家關于知識產權和物權的法律沒有涵蓋品種權,所以侵犯植物新品種權不能入刑。建議修訂的《種子法》強化第九十一條規定:“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審理”。然后,建議人大法工委在修改刑法、知識產權保護法、物權法的時候,將觸犯新品種權的行為列入刑法、物權法和知識產權保護法。這樣,各地司法機關可以套用現有的法律條文審理種業侵權案件。
(作者系國家玉米產業技術體系首席科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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