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下午,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南陽兩級法院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審理情況向社會進行發布,并通過“天平南陽”新浪官方微博公布了10起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河南食品網訊: ? 河南食品網訊 7月16日下午,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南陽兩級法院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審理情況向社會進行發布,并通過“天平南陽”新浪官方微博公布了10起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據了解,去年以來截止今年前五個月,南陽兩級法院共辦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40件890人。從審結的案件情況看,生產、銷售“毒豬蹄”、“毒油條”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案件仍居高不下,占全部案件總數六成以上。南陽中院在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過程中,堅持從嚴從快打擊的原則,加大罰金刑的適用與執行力度,通過采取追繳違法所得、收繳犯罪工具、銷毀涉案物品等措施,從經濟上制裁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條件。對適用緩刑的被告人,無一例外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多數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具備作業方式低端、作業結構松散、作業規模較小、作業場所隱蔽等特點,處理打擊難度較大。”南陽中院副院長葛慶河介紹說,下一步南陽中院將積極協調食品藥品監督、公安、檢察等機關形成打擊合力,最大限度保障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
10起危害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1.鹵湯中添加亞硝酸鈉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半年緩刑一年,并罰1萬元
2013年10月,被告人曹某在桐柏縣城關鎮大同街德州開扒雞醬鴨店時,向鹵湯中添加亞硝酸鈉,制作成熟鹵食進行銷售,后經檢測,該鴨肉食品中含亞硝酸鹽3mg。
桐柏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鹵制食品生產、銷售活動。
2.包子中添加“泡打粉”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半年,并罰5000元
2014年3月份,被告人董某在唐河縣大河屯鎮鎮政府對面開辦早餐店,從事經營油條、胡辣湯、包子等食品,在制作包子的過程中,被告人董某添加使用“香甜泡打粉”,并將制作的包子、胡辣湯等食品銷售。后經檢測,董某處提取的包子(皮)鋁的殘留量為370mg。
唐河縣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3.面粉中添加“美白劑”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罰1萬元
自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喬某在自家面粉加工廠內生產、銷售面粉的過程中添加復配小麥面粉處理劑(“美白1號”)添加劑,并予以銷售、牟利。經檢測,在被告人喬某面粉中檢出過氧化苯甲酰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標準要求。
鎮平縣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處被告人喬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并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4.豆芽里添加“無根素”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半年,并罰8000元
2009年以來,被告人王某在桐柏縣埠江鎮江河村自己家中生產豆芽時添加“無根素”,并在唐河縣馬振扶鄉雙河街等周邊地區銷售。后經檢測,其生產的豆芽中含有6-芐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鈉有害成分,為有毒有害食品。
唐河縣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5.煺豬毛用工業松香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半年,并罰8000元
被告人孫某自2007年開始在桐柏縣埠江鎮埠江街經營收購生豬蹄、豬頭進行煺毛加工后向外銷售的生意,2011年以來,被告人孫某使用工業松香為收購的豬蹄、豬頭煺毛后向周邊的居民和埠江、畢店等地的飯店進行銷售。
唐河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6.種大蔥用高毒農藥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半年,并罰5000元
2014年6月份以來,梁某在種植大蔥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高毒農藥產品“甲拌磷”。后經檢驗,梁某所種植的大蔥上甲拌磷含量超出標準3.5倍。
鎮平縣法院認為,梁某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產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梁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7.民宅里生產假偉哥
五被告被判處半年到三年不等徒刑,并處罰金
2014年初,被告人鮑某、王某某等提供原料偉哥粉及藥品原型,由度某添加輔料并負責生產加工。2014年7月份,度某購買攪拌機、混合機、顆粒機等機器設備,在無任何生產批號的情況下,在宛城區白河鎮姜營一民宅內開始生產假藥,然后他們將19箱藥丸以每箱2000元的價格銷售至湖北荊州、武漢和河南鄭州三地,從中獲利。
宛城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7萬元,判處鮑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度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2萬元。另外兩名被告也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8.民房內產出十余種假藥
四被告被判刑8個月,每人罰40萬元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楊某和齊某密謀生產假藥,楊某先后投資7萬元,齊某投資20余萬元,并商議齊某負責購置機器設備、包裝用品、制假原料和聯系銷售渠道,楊某、舒某負責在內鄉生產、加工。三人在內鄉縣租用房組織人員生產、包裝“痛舒康”、“筋骨通”等十余種藥品。被告人鄭某明知齊某在生產假藥,但仍資助齊某20余萬元購買機器設備、制假原料等,并幫助其進行假藥銷售,金額達50余萬元。
內鄉縣法院依法分別判處楊某、齊某、舒某、鄭某4被告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40萬元。
9.生產6種膠囊無一真貨
被告被判有期徒刑1年,并罰2萬元
2010年楊某注冊成立鄭州聚康醫藥科技有限公司。2012年,楊某在鄭州藥交會上認識盧紹某(另案處理)后,二人商議由盧某在南陽代理銷售該公司生產的膠囊產品,名稱確定為金蝎鹿筋膠囊、活骨追風膠囊、固本定喘膠囊、牙疼停膠囊、牙疼一粒停膠囊、霸王定喘膠囊。自2012年年底至2014年7月,楊某先后銷售給盧某上述6種膠囊成品及膠囊累計達7萬元。經社旗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鑒定:這6種膠囊全為假藥。
社旗縣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10.明知是假藥依然來銷售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罰1萬元
2012年5月份至2013年10月份,杜某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在鄭州市醫藥市場購進假藥“骨痛康”、“醫生定喘”,通過銀行卡轉賬、郵政物流快遞的方式,銷售給吉林、云南、陜西、江蘇等地。
宛城區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禁止杜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藥品、保健品的生產、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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