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互聯網廣告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公開征民意,明確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煙草的廣告。
意見稿適用于以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為媒介實施的商業廣告活動。意見稿明確了“互聯網廣告”的范圍,即指通過各類互聯網網站、電子郵箱以及自媒體、論壇、即時通訊工具、軟件等互聯網媒介資源,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及其他形式發布的各種商業性展示、鏈接、郵件、付費搜索結果等廣告。
焦點一
微博微信發廣告需辦工商登記注冊
焦點二
電郵廣告需設同意或拒絕選項
同時,意見稿規定,通過移動互聯網終端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發送廣告的,在用戶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選項內,還應設置同意或者拒絕接收廣告的時間選項,不得在用戶設定的拒絕接收的時間發送廣告。
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不得以偽裝關閉等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焦點三
禁用互聯網發處方藥、煙草廣告
記者注意到,新的廣告法加大了對煙草廣告的嚴管力度。現行的廣告法禁止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紙、期刊五種媒介,以及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四類公共場所設置發布煙草廣告。新修訂的廣告法進一步明確,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意見稿明確,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煙草的廣告。各類網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鏈接處方藥生產銷售企業、煙草生產銷售企業自有網站、網頁,搜索引擎網站不得為此類網站、網頁提供付費搜索廣告服務。
另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進行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批準,不得在互聯網上發布。
對于涉嫌違法的互聯網廣告活動,由本辦法規定的廣告發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對同一違法互聯網廣告,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相關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案管轄。
處罰
網上發處方藥、煙草廣告可罰3萬元
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煙草的廣告或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各方當事人沒有訂立書面合同的,《廣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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