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多個國家和地區陸續出臺或更新了食品標簽的相關法規和標準,食品標簽日益成為國內外監管部門和消費者關注的焦點。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管控好食品質量的同時,也應明白產品標簽工作的重要性,并從行動上做好產品標簽相關工作。
——學習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體會之三
河南食品網訊 近年來,多個國家和地區陸續出臺或更新了食品標簽的相關法規和標準,食品標簽日益成為國內外監管部門和消費者關注的焦點。
我國《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6月開始實施的,面對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和公眾對食品安全的期待,實施近5年就迎來了首次修改。修訂前后的《食品安全法》,都關注到了食品標簽的問題,但是較之修訂前的《食品安全法》,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標簽問題的闡述更加全面,而且有針對性地對幾類特殊食品標簽進行了重點闡述。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管控好食品質量的同時,也應明白產品標簽工作的重要性,并從行動上做好產品標簽相關工作。
食品安全標準包含標簽內容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了食品標簽是食品安全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第三章“食品安全標準”第二十六條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四)對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有關的標簽、標志、說明書的要求”。
食品標簽是指在食品包裝容器上或食品包裝物上的附簽、吊牌、文字、圖形、符號等說明物。內容真實完整的食品標簽可以準確地向消費者傳遞該食品的質量特性、安全特性以及食用、飲用方法等信息,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重要體現。食品標簽是判斷食品質量合格與否的重要依據,是消費者了解食品質量優劣與好壞的重要途徑,是食品質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容的真實和完整,對消費者來說極為重要。
預包裝食品必須加貼標簽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沿襲了修訂前《食品安全法》認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明文禁止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食品,其中第四章“食品生產經營”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一)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即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生產經營者不得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
特殊食品標簽有專門規定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食品標簽應該標注的內容,并針對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標簽作了進一步完善。對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標簽應該標注的內容進行了分別規定,明確了市面上銷售散裝食品也應該標注相應的信息,以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同時還規定,保健食品的標識說明書,包括廣告,應當與注冊、備案的名稱相一致,并標明“食品不能代替藥物”,就是告訴消費者在買保健食品的時候,腦子里一定要有一根弦,不能代替日常用藥。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明確要求:保健食品聲稱保健功能,應當具有科學依據,不得對人體產生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對于同樣廣受關注的轉基因食品,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示。同時規定,未按規定進行標示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設備、原料等,最高可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進口食品添加劑應有中文標簽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六章“食品進出口”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進口食品添加劑也應當有中文標簽,并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標準的要求,這與近年來食品添加劑問題普遍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關注是相適應的。
法律責任的追究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九章“法律責任”第一百二十五條明確了生產經營無標簽或標簽不符合法規要求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法律責任。規定“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同時指出,“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例如,有的標簽僅僅是字體高度達不到標準要求,消費者仍然可以清晰地辨別,不影響食品本身的安全;有的標簽營養成分表標注的修約值為“0.1”,而標準要求修約值為“1”,僅僅是營養成分含量保留小數點后幾位的問題,也不影響產品的安全,等等。這類瑕疵既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也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按照“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顯然處罰過重,也不合理。因此,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對標簽出現的問題進行分別對待,較之修訂前的《食品安全法》更加科學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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