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時有發生,讓公眾對餐桌安全缺乏信心。筆者認為,重獎舉報人尤其是雙倍獎勵內部舉報人的做法,有利于監管部門掌握有效線索,懲處食品違法者。
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時有發生,讓公眾對餐桌安全缺乏信心。筆者認為,重獎舉報人尤其是雙倍獎勵內部舉報人的做法,有利于監管部門掌握有效線索,懲處食品違法者。
其實,在維護食品安全方面,有關部門不可謂不用心,相關法律規定不可謂不嚴厲:情節嚴重或后果嚴重的行為可構成犯罪;今年10月1日要正式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還規定,生產或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將承擔十倍且不低于一千元的賠償。
但這種違法后果和責任承擔均以相關線索被掌握、違法事實被確認為前提。否則,刑罰和賠償都是“空中樓閣”。而打擊違法行為的現實卻不容樂觀,監管部門囿于人力、物力、財力,難以實現對龐大繁雜食品市場全方位、全覆蓋的監管巡查,自然會讓一些違法者成為漏網之魚。
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是,由于危害食品安全行為比較隱蔽,行為人容易破壞現場、銷毀證據,執法或司法實踐中很難做到扎實取證而強力打擊。比如去年的上海“福喜事件”,食藥監、公安、媒體趕往工廠,卻遭遇工廠保安長時間阻攔,進不了大門,期間涉事者是否銷毀證據不得而知,卻反映出執法者查處取證時的無奈與尷尬。而獎勵舉報者,雙倍獎勵內部舉報人員的做法既能及時發現線索,又可避免取證難。
雙倍獎勵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是借鑒了其他國家的“吹哨人”制度,即知情人士的爆料制度。俗話說,隔行如隔山,內部知情人士對產品生產流程、隱秘的違法行為、作案方式非常熟悉。作為知情人,無論是出于良知發現還是其他原因,其出面舉報能夠盡早吹響哨聲,暴露問題,大幅度降低監管成本。同時,也讓違規企業認識到堡壘可從內部攻破,形成震懾效應,打消其僥幸心理,倒逼其遵紀守法。
當然,上述獎勵辦法也存在不足之處。如舉報人可能害怕打擊報復多數不會短時間內現身領取獎勵,可將30天的領獎期限放寬,或在保密前提下主動聯系舉報人送上獎金。另外,20萬元封頂的獎金不算低,但對于部分重大違法行為,舉報人的貢獻更大,面臨的失業、遷徙、遭報復等風險也更大,20萬元獎勵未必能起到足額補償作用或足以引導知情人“吹響哨聲”。可借鑒有關規定,對有突出貢獻的舉報者,以涉案金額為參照標準給予獎勵,讓知情人敢于做“吹哨人”。
□史洪舉(河南省南召縣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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