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一個多月前爆發的日本食品產地標示造假事件的影響,今日起,臺灣地區衛生福利主管部門實施管理新舉措,沒有產地證明文件、特定地區特定食品輻射檢測合格文件的日本食品不能通關進入島內市場。對于此前日本的交涉,臺灣方面表示,臺灣地區做這項決定參照了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情況,如中國大陸和韓國都有相同做法。那么,在2011年日本大地震導致福島核電站核泄漏事件后,大陸地區對日本進口食品是如何應對的呢?
大陸管制更嚴:至今仍維持10都縣禁令 全部要求出具產地證明
臺灣在2011年“3·11”東日本大震災之后,禁止福島、櫪木、茨城、千葉、群馬核災5縣的食品進口。5月15日起,臺灣要求這5縣以外的食品須附產地證明,東京都、靜岡縣等特定地區生產的水產品、茶葉、嬰兒食品等3大類逾800項的“高風險產品”要附輻射檢測證明。
從2011年日本核泄漏事件以來,大陸地區的管制更加嚴苛。國家質檢總局在2011年的3個月之內曾先后3次調整對日本進口食品的管制,禁令地區先后從5個增為12個、最后調整為10個。
2011年3月24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第一份公告,禁止進口福島縣、栃木縣、群馬縣、茨城縣、千葉縣等5個縣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動物及水產品。這5個縣與臺灣地區所禁止的地區一致。
2011年4月8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公告進一步擴大了禁止進口區域,在之前5個縣的基礎上增加了宮城縣、山形縣、新瀉縣、長野縣、山梨縣、琦玉縣、東京都等7個都縣,禁止種類擴大為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同時要求進口日本其他地區的此類產品,報檢時應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的證明、原產地證明。
2011年6月13日,國家質檢總局再次發布通知,允許進口山梨、山形2個縣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禁止的都縣調整為10個:福島縣、栃木縣、群馬縣、茨城縣、千葉縣、宮城縣、新瀉縣、長野縣、琦玉縣、東京都。
這次的通知還規定,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產品及水生動物、茶葉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藥用植物產品外,不再要求出具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但所有允許輸華的日本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仍需日本官方出具原產地證明。
國家質檢總局在2011年6月13日發布的規定延續至今。
日本核污染地區食品出口引發兩岸高度關注
近年來,有關日本受核輻射污染地區食品出口的問題時有發生。2015年4月初,臺灣食品管理部門稱,他們在3月初發現有從日本進口的食品疑似在食品生產產地標簽上做了手腳,經查部分食品來自日本核災地區的5縣市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這些食品的產地卷標被撤換。該事件引發了臺灣島內對日本進口食品的極大關注,同時促成臺灣地區實施更為嚴格的管理措施。
臺灣發生篡改日本進口食品產地標簽事件后,也引起了大陸地區的關注。浙江各地有消費者和媒體發現杭州、溫州部分進口超市銷售的醬油包裝上被覆蓋的日文標簽顯示,制造商可能來自核輻射污染區千葉縣。浙江檢驗檢疫局緊急調查后4月初宣布,這些產品生產地不在核輻射區,只是虛驚一場。
關于禁止部分日本食品農產品進口的公告
(總局2011年第35號公告)
日本福島核電站核泄漏事故已對當地食品農產品造成嚴重污染,日本政府已從多個地區的有關食品農產品中檢出放射性物質嚴重超標,并做出禁止流通和禁止食用的決定,為確保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安全,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進口日本福島縣、栃木縣、群馬縣、茨城縣、千葉縣的乳品、蔬菜及其制品、水果、水生動物及水產品。
二、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要進一步加強對日本福島縣、栃木縣、群馬縣、茨城縣、千葉縣生產的其他輸華食品農產品中放射性物質濃度的檢測,防止受放射性污染食品農產品進口。
三、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要加強對日本其他地區生產的輸華食品農產品中放射性物質濃度的監測和風險分析,確保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從日本進口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監管的公告
(總局2011年第44號公告)
鑒于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對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范圍不斷擴大、影響程度不斷加重,世界上眾多國家和地區也在不斷加強防范措施,為確保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禁止從日本福島縣、群馬縣、栃木縣、茨城縣、宮城縣、山形縣、新瀉縣、長野縣、山梨縣、琦玉縣、東京都、千葉縣等12個都縣進口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
二、進口日本其他地區生產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報檢時應提供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的證明、原產地證明。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要對進口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及飼料進行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口;不合格的,要按規定予以公布。
三、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要按規定對所有日本輸華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實施備案管理。
四、日本食品的進口商應按照要求建立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日本輸華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或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
五、從日本進口水產品(HS編碼:0302110000-0307999090,1212201010-1212209090,1603000090-1605909090)應事先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在《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表》中注明如下信息:在“產地”欄中注明水產品原料養殖地區所在縣名稱或捕撈區域及其聯合國糧農組織漁區編號。在“運輸路線”欄中注明加工廠地址及產品運輸路線,日本境內運輸的,須注明途經縣名;經海運的,須注明啟運港口。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關于調整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措施的通知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根據目前日本福島核電站放射性物質泄漏對周邊地區食品、農產品的污染現狀,總局經過風險評估,決定在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對目前日本輸華食品、農產品檢驗檢疫措施做如下調整:
一、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允許日本山梨、山形2個縣2011年5月22日后生產的符合我國要求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進口。
二、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允許輸華的日本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中,除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產品及水生動物、茶葉及制品、水果及制品、藥用植物產品外(具體 HS編碼見附件),不再要求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所有允許輸華的日本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仍需日本官方出具原產地證明。
三、有關日本輸華水產品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和原產地證明的出證機構和證書格式已下發各局,其他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相關證書的出證機構和證書格式總局將另行通知。
各局在日本輸華食品、食用農產品和飼料放射性物質檢驗工作中發現問題,請及時處理并報告總局。
附件:應出具放射性物質檢測合格證明的產品HS編碼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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