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4月20日下午分組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著力解決現階段食品安全領域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體現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監管制度的精神,鞏固了監管體制改革的成果,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許多條款經過修改后更加嚴謹,現在出臺是必要的、適時的,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后表決通過。
車光鐵委員說,從目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情況來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不僅未對食用農產品作出明確定義,且監管標準也沒有從安全性、營養性等方面區分于其他農產品,極易導致在食品安全監管源頭上出現薄弱環節。對此建議,將食用農產品統一納入食品安全監管范圍,并對農業、林業、食藥等職責進行明確劃分,有效解決食品安全監管脫節和重疊問題,真正實現從田間到餐桌整個鏈條全面監管。
王剛委員表示,第122條,“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5萬元以上罰款的規定,在實踐中難以執行。當前很多食品經營者就是靠“一口鍋、一招活”作謀生手段,交不起5萬以上罰款。
王剛委員建議這一條中,增加對無證經營者,首先監督補辦許可證。對拒不辦證的,再行罰款。無證攤販很多都是最基層的老百姓,他們不知道現在辦證并不要錢,就是登記一下。還有一些因為流動性很大,不知道去哪兒辦。所以責令補證時,工作人員要說明去哪兒補,或者把證送上門,這樣有利于形成市場監管的和諧氛圍,也符合實際因素。
楊震委員說,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的健康問題,食品安全法有兩條涉及這個方面:一是,第33條第8款,“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二是,第45條,“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應該進行更進一步的嚴格要求,不僅僅是針對“直接入口”食品。建議醫療衛生部門根據特殊情況,要求患有傳染病的人不能從事食品生產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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