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河南食品追溯訊 昨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5起食品藥品民事糾紛典型案例,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導和法治教育作用,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引導消費者依法維權,提高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守法意識。5起案件中,問題食品藥品的生產廠家或銷售者均被判支付消費者十倍賠償金。
??? 案件一:李某、李貴某訴某食品飲料公司產品責任糾紛案中,某食品飲料公司生產的罐頭中有一只蒼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判賠償消費者李某、李貴某十倍賠償金和誤工費共計970元。
??? 案件二:鄭某訴趙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中,趙某經營的藥店向消費者鄭某銷售了鄭州某醫藥科技公司生產的假冒批準文號產品“胃常喜康”、“骨康黃精百合丸”,向其銷售的山東某生物科技公司生產的“蜂膠軟膠囊”,系未進行食品安全性評估,添加蜂膠成分。法院依法判決趙某賠償鄭某購物款損失998元,并支付鄭某賠償金9980元,共計10978元。
??? 案件三:張某訴竇某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中,竇某向張某銷售的價值1900元的“劍南春酒”一件,經鑒定該酒系假冒劍南春酒。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竇某賠償張某19000元。竇某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 案件四:張某訴鄭州某醫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張某在鄭州某醫藥公司分店購買了300元的貴州某公司生產的“清脂苦瓜素”。后經查實,貴州某公司未在貴陽市工商局注冊登記,該公司地址不存在。法院依法判決:鄭州某醫藥公司返還張某購物款300元,并支付賠償金3000元。
??? 案件五:李某訴鄭州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李某在鄭州某公司購買兩瓶進口酒,共計292元。后李某以該兩瓶酒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為由向工商部門提出申訴。該局以鄭州某公司存在銷售無中文標簽、未標明貯存條件及境內代理商聯系方式的進口預包裝食品行為為由對該公司進行處罰。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鄭州某公司退回購物款292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2920元。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鄭州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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