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食品追溯訊 2013年,丹陽市民古秦(化名)購買了當地一家酒廠標稱“窖藏15年”的黃酒。隨后,古秦稱,這家酒廠成立還不足15年,因此黃酒不可能窖藏15年。在法庭上,酒廠提供證據,證實曾大量購買其他廠家酒齡較長的基酒用于生產,窖藏15年符合國家標準。
1.2萬元買了黃酒來索賠
據鎮江中院介紹,2013年10月,古秦在丹陽一酒業有限公司專賣店購買了“15年窖藏”黃酒15盒,總價共計近1.2萬元。黃酒包裝盒的標簽上標注:酒齡15年,產地江蘇鎮江。
古秦一審訴稱,丹陽這家酒業有限公司宣傳時,均稱其黃酒產品是丹陽特產,但經了解,這家公司出品的部分酒不是在丹陽生產的,而是從浙江紹興等地收購而來,在鎮江丹陽勾兌而成。
據了解,丹陽這家酒業有限公司于2006年設立。古秦還認為,這家公司銷售的黃酒標稱酒齡是15年,但公司成立不足15年,生產的產品不可能達到15年酒齡。據此,請求判令丹陽這家酒業有限公司返還購酒款近1.2萬元,同時按照一賠一的原則賠償等額的經濟損失,訴訟費用由該公司承擔。
公司:曾購買10年基酒
丹陽這家酒業有限公司一審辯稱:公司具有黃酒生產許可證,生產的黃酒質量經檢驗符合國家標準,銷售的黃酒產品標注的產地符合產品標識標注規定,標注為江蘇省鎮江市并無不當。
2007年左右,該公司曾向江蘇省丹陽另一酒廠購買當時酒齡為10年的優質封缸酒作為基酒,由自己公司進行數年的貯存和生產,自家公司生產的黃酒的酒齡已達15年,故此不存在欺詐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古秦主張其所購黃酒是丹陽這家酒業有限公司從浙江紹興等地收購黃酒后,在丹陽市勾兌而成,并未提供任何證據。此外,丹陽這家酒業有限公司已提供購買基酒的發票、說明等證據,證明涉案黃酒“酒齡”達15年。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古秦要求丹陽市這家酒業有限公司返還購酒款近1.2萬元、賠償等額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法院:酒齡15年非欺詐
一審判決后,古秦上訴至鎮江中院。鎮江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標稱銷售給上訴人的黃酒的酒齡是15年,是否構成欺詐。
鎮江中院認為,根據現行黃酒國家標準,商品黃酒標稱的酒齡,與生產所用基酒的酒齡和用量有關。黃酒生產企業可能用自產黃酒作為生產黃酒的基酒,也可能用購買的黃酒作為生產黃酒的基酒。所以,古秦以酒業公司設立時間不足15年,推定其生產、銷售的商品黃酒的酒齡不足15年,推理有較大缺陷。
根據酒業公司一審以及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足以認定在公司設立前后,公司股東以及公司曾經購進大量陳年黃酒,具有利用陳年黃酒生產標稱酒齡高于其企業存續年限黃酒的能力。
同時,現有技術條件下,黃酒的酒齡尚無法通過技術檢測的方式確定。參照現行生產管理強制性規范,在產生爭議后,生產方難以舉證證明其自產或者購買的特定黃酒確已用于生產某一特定黃酒產品。本案中,酒業公司提交的證明雖不能排除涉案黃酒酒齡不足15年的可能,但綜合分析已有證據和舉證能力等因素,不足以認定酒業公司標稱涉案黃酒的酒齡是15年構成欺詐。
特別提醒
食品無“身份證”
買假打假要謹慎
采訪中,主審法官表示,我國對如何標稱黃酒的酒齡有明確的規定,決定產品酒齡的是用以生產最終產品的基酒的酒齡和用量比例,目前尚無通過檢驗確定某黃酒酒齡的方法。
丹陽這家酒廠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購買了其他廠家更長酒齡的基酒,并且,使用該基酒,可以生產出標稱窖藏15年的黃酒。
此外,法官也表示,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的食品“身份證”制度,未能監管到食品生產每個環節中特定原料的使用情況。就此法官提醒:如果想在此類產品上“買假打假”,還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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